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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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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步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8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步某某,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毕业,中共党员,现住商丘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4年5月25日被取保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8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毕业,中共党员,现住商丘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4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坤,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第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步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坤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等待上级有关部门答复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步某某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任东方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期间,在查办“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违法用地”一案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核和调查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材料,致使《关于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违法用地一案的调查情况报告》内容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要求,进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处罚。造成该违法用地工程项目一直处于违法建设,直至建成、销售。在土地出让金没有缴纳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土地至今,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1917.0261万元。案发后,已挽回损失85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及其它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步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步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步某某工作期间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但因其法律知识淡薄,没有发现违法土地行为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存在的问题,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情形,“会审会”审核不当的后果不应由步某某承担,故不能把违法土地行为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违法后果全部让被告人承担。被告人步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步某某在担任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睢阳分局东方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期间,巡视工作中发现,在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上正在进行名为“凯运天地”项目的商住楼开发建设,因该建设行为事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2009年10月28日睢阳国土局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后被告人步某某对此宗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期间,在对属于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有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形成《关于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违法用地的调查情况报告》。2010年3月底、4月初,商丘市国土局睢阳分局副局长张某甲主持召开有政策法规股负责人、监察一队负责人、东方国土所所长及副所长步某某参加的违法案件会审会,被告人步某某汇报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违法用地及处理意见后,又提出商丘市华怡实业公司想补办用地手续。后对于本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此宗违法用地,在此次违法案件会审会上作出了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该建设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属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并引用该法第八十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作出了“一是对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二是鉴于该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有关税费,完善合法用地手续”的处理意见。并于2010年5月24日,正式制作了包含上述处理内容的商国土资睢监(2010)0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2010年5月28日,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补办该地块出让手续的申请,同年7月8日,睢阳区国土局制作出《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及出让方案,2010年11月5日,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以商国土资(2010)369号文,正式上报市政府。2012年6月29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商政文(2012)104号文对该请示予以批复,并确定该土块出让金为1917.0261万元。2014年4月21日,即案发后,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缴纳了850万元。

另查明,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前身为商丘地区工商业联合贸易总公司,企业性质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于1997年7月1日变更名称,于2002年因未年审,被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系股东为两位自然人的私营企业,于2001年4月13日注册登记成立。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徐某某。2008年10月15日,徐某某以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名义,王某某以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了合作开发本案所涉地块的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步某某户籍、任职证明:2009年6月步某某任商丘市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睢阳分局东方国土资源所副所长。

2、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申请土地报告证实,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于1998年10月20日向睢阳区土地管理局申请,购土地15亩左右,地址位于京港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西,路北,所购土地用于建造公司办公楼和仓库。

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商丘市睢阳区计划委员会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商睢国用(1999)字第0002号证实,1998年11月10日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批复,将位于南京路北侧的6659.98平方米(合9.989亩)国有土地划拨给商丘市华怡总公司,作为建设该公司的营业综合楼项目用地。并于1999年元月16日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商睢国用(1999)字第0002号。

4、商丘市国土局睢阳分局执法监察卷宗复印件:证实委托书字为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章为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

5、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和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证实: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于1992年8月18日成立。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13日成立。

6、合作开发协议证实,2008年10月15日,商丘市华怡实业总公司提供土地,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开发建设。签字:甲方徐某某、乙方王某某。

7、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证实,第六条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