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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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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新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5年2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

(2015)新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5年2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5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的鲁Q1629H、鲁QUG87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大广高速2311公里+900米处,遇党某某同向驾驶的豫QAS689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因路面结冰打滑,党某某驾驶的车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后指控,李某某驾驶车辆尾随过近,虽采取刹车措施,仍与党某某车辆尾部发生碰撞,致挂车侧翻,与党某某驾驶的车相挤压,造成党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及李某某车辆所载货物、公路设施分别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下车帮助抢救伤者,并拨打110、120电话。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党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被害人党某甲近亲属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87234.1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执行完毕)。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单;证人党某某、苏某某、季某某、李某甲、党某乙、季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20156001、20156002号、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信公高交认字(2015)第60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行车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救助抢救伤者,拨打“110”“120”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关于被害人党某丙近亲属民事赔偿部分虽已经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但赔偿款尚未执行完毕;上述情节量刑时应予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聂晓静

审 判 员  余丽娟

人民陪审员  程 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升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