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石亚萍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98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亚萍,又名石英,女,1968年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小石村四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98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亚萍,又名石英,女,1968年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小石村四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亚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钧、张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亚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石亚萍乘公共汽车到项城市李寨镇。在李寨镇十字路口东停车点以1800元的价格从老黑手中购买毒品9.6克,准备卖给周口一吸毒人员。经鉴定毒品为海洛因。

被告人石亚萍被刑事拘留后,其家人于11月13日向周口市看守所送衣物时,民警从所送的棉鞋中查获石亚萍存放的毒品15小包,经鉴定毒品为海洛因,共重0.8克。

举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石亚萍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亚萍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说,买毒品是自己吸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石亚萍乘公共汽车到项城市李寨镇。在李寨镇十字路口东停车点以1800元的价格从老黑手中购买毒品9.6克,准备卖给周口一吸毒人员。经鉴定毒品为海洛因。

被告人石亚萍被刑事拘留后,其家人于11月13日向周口市看守所送衣物时,民警从所送的棉鞋中查获石亚萍存放的毒品15小包,经鉴定毒品为海洛因,共重0.8克。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石亚萍供述,今天6、7点时,我给李寨的老黑打电话183362273x6,说要10克毒品,2000元的,以前买的都是200元1克。8点左右,我乘上去李寨的大巴车到李寨后与老黑联系。他骑一辆摩托车过来,我坐上他的车朝南走,在车上我把1800元钱给他,他把1小袋毒品给我,我们就分手了。我准备乘公交车回水寨,刚上车被抓获了。当时毒品藏在我的袖筒子里。老黑是我通过石小伟认识的。我买这10克毒品准备卖给周口吸毒的一个人,我已给他联系好了,说250元1克,那人的电话是15893606x09。我自己也吸毒,才吸几个月。我被拘留后,可能是我弟媳朱银玲给我送的衣服、被子、鞋,我平时吸剩下的15小包毒品放在我的棉拖鞋里,都是我弟小伟给我买的。我没有给朱银玲说过让她给我送毒品,她不知道鞋里有毒品。

2、证人陈军军证言,我被关在403监室,2014年11月13日上午,石亚萍家人送的衣服等物被送到监室里,当时我和方冰负责检查的,当检查到那双棉拖鞋时,在鞋垫下发现有一团卫生纸包的一个小包,打开是15小包土黄色粉状物,当时石亚萍给我们要,没有给她,我们交给管号的警察了。

3、证人方冰证言与陈军军证言一致。

4、证人石浩杰证言,我又名石小伟,我是2014年11月18日关在漯河市戒毒所的。石亚萍是我姐,她吸毒。我认识李寨的老黑,他是李寨镇大魏寨的,我和我姐去过他家,我从他那买过2次毒品。我姐石亚萍认识一个周口的吸毒的,是通过我认识的,手机号后边是6609,我没有卖给他过毒品。

5、证人刘作军证言,我儿媳叫石亚萍,她平时给人看风水,她是否吸毒我不知道,她被拘留后一个女的说给石亚萍向周口看守所送衣服,我在石亚萍的房间里找到她的衣服、棉拖鞋、被子放在一起,那个女的拿走了。

6、证人朱银玲证言,石亚萍是我婆姐,她被拘留后是我给她向周口看守所送的衣服,我从她婆家拿的衣服、棉拖鞋等物,那里面的毒品我不知道。

7、书证户籍证明与判决书载明一致。

8、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2014年11月12日在刘新峰的见证下,扣押石亚萍的毒品1袋、手机2个。

2014年11月18日在冯青华的见证下,扣押石亚萍毒品15小包。

9、人体毒品检测报告检测,石亚萍尿液呈阳性。

10、鉴定意见:从2014年11月12日送检的1袋毒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从2014年11月12日送检的15小包毒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11、上缴毒品单据,2014年11月12日扣押的毒品海洛因重9.6克。扣押的15小包毒品海洛因重0.8克。

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12年1月17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石亚萍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2012年2月2日刑满,被商水看守所释放

13、通话清单,证实石亚萍与老黑、周口吸毒人员的通话记录,略。

14、查获经过、15小包毒品的照片,证实2014年11月12日7时左右,禁毒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称在项城市袁桥村租住的商水人石亚萍准备到李寨购买毒品。上午10时左右,在李寨镇公交车停靠点发现石亚萍,对其进行盘查,在其右手秋衣袖口内发现一包毒品。

2014年11月13日上午,周口市看守所在押被告人石亚萍,在其外送物品棉拖鞋内被同监室方冰、陈军军发现毒品15小包,当日交给了管教民警。项城市禁毒大队民警在11月18日到周口市看守所了解情况,并将15小包毒品带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亚萍购买毒品并意图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石亚萍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被告人石亚萍属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亚萍本次犯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亚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