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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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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凡彪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少刑初字第00034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凡彪,男,出生于1978年8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丁集镇孟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少刑初字第00034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凡彪,男,出生于1978年8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丁集镇孟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3月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霍绍兴、师静,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钧、被告人孟凡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孟凡彪驾驶豫PC4299面包车,沿S23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项城市赵营村时,碰住前方刘某道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致电动三轮车翻车,乘车人刘某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孟凡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道、刘某珍、刘某明、孟某、侯某棒证言,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明,死亡证明,机动车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且如实供述所犯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理由成立。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家人足额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凡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解普刚

审判员  马艳苓

审判员  张东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