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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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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华平、谷星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44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华平,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 原审被告人谷星,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44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华平,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

原审被告人谷星,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华平、谷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济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华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璩玉娟、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袁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谷星、袁华平各拿25000元,由袁华平到济源市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购买10张储值卡,每张储值卡5000元。被告人谷星让被告人袁华平在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购买黄金首饰,每张卡消费4980元。之后谷星通过访问互联网远程操作侵入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后台信息部储值卡数据库,将10张储值卡的面值均重新修改为5000元后,谷星、袁华平以45000元的价格将重新充值后的10张储值卡卖给回收储值卡的牛X设。黄金首饰所卖钱款及重新充值后的储值卡所卖钱款被二人所分。此次谷星、袁华平共盗窃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49800元。

2、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谷星、袁华平又各拿25000元,由袁华平到济源市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花费50000元购买10张储值卡,每张储值卡5000元。被告人谷星让被告人袁华平在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购买黄金金条,每张卡消费4950元,黄金金条归谷星所有。之后谷星再次通过访问互联网远程操作侵入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后台信息部储值卡数据库,将10张储值卡的面值重新修改为5000元。2014年9月21日,谷星让袁华平使用重新充值后的储值卡在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购买黄金首饰,每张卡消费5000元,黄金首饰归袁华平所有。此次谷星、袁华平共盗窃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49500元。

综上,被告人谷星、袁华平两次共盗窃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

993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谷星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62000元,被告人袁华平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6452元及所分得黄金首饰54.2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星、袁华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职工肖X礼的陈述,证人洪X、齐X明、李X萍、牛X设的证言,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消费清单,储值卡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抓获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袁华平、谷星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袁华平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谷星篡改储值卡其并不知情,案发后其分得的赃款比谷星少,且系初犯,希望二审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予以维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袁华平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中,谷星及袁华平利用网络篡改消费后的购物卡,盗窃济源大商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共同出资,各自分工、互相配合,事后分赃,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一审在对袁华平量刑时,已经考虑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作用,犯罪情节及平时表现等因素,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袁华平伙同谷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9300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袁华平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