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钢,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辩护人肖迎华、杨林,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金钢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李金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