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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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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小杰、赵若阳、李伟、许海波、牛凯凯、李随根、李明、王俊南、李志成、王胜利、李冬冬、苗帅、李琦琳、李旗、袁飞、张俊峰、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51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海波,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51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海波,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凯凯,男,1984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南,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琦琳,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辩护人王炬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旗,,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飞,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辩护人丁亚丽,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俊峰,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剑,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辩护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泉泉,男,1987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攀,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被告人牛小杰,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被告人赵若阳,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被告人李随根,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被告人李明,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被告人李志成,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被告人王胜利,男,1994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被告人李冬冬,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被告人苗帅,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被告人常鹏,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济源市人民法院并案审理的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未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小杰、赵若阳、李伟、许海波、牛凯凯、李随根、李明王俊南、李志成、王胜利、李冬冬、苗帅、李琦琳、李旗、袁飞、张俊峰、张剑、赵泉泉、翟攀犯聚众斗殴罪;以济检未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鹏、李伟、许海波犯寻衅滋事罪;以济检未检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琦琳、李伟、李旗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了(2014)济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伟、许海波、牛凯凯、王俊南、李琦琳、李旗、袁飞、张俊峰、张剑、赵泉泉、翟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伟、许海波、牛凯凯、李旗、张俊峰、赵泉泉、翟攀、王俊南、张剑及其辩护人段东波、袁飞及其辩护人丁亚丽、李琦琳及其辩护人王炬伟和原审被告人牛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赵若阳因怀疑陪唱人员乔X芳偷其他陪唱人员的钱,于2014年3月27日晚上,伙同被告人李随根到济源市“凯旋酒会”找乔X芳要钱。期间,赵若阳与被告人牛小杰安排在“凯旋酒会”管理陪唱人员的贾程林、赵明星、尹嘉伟(三人另案处理)发生纠纷。贾程林将情况告知牛小杰,牛小杰随即纠集被告人王俊南,王俊南根据牛小杰安排又纠集被告人李志成、王胜利、李冬冬赶到“凯旋酒会”。赵若阳电话纠集被告人李伟,李伟又纠集被告人李明、李琦琳赶到“凯旋酒会”。双方人员见面后,赵若阳、李伟等人与牛小杰等人发生冲突,双方约好到济源市赵礼庄沿河路斗殴。随后牛小杰带领贾程林、尹嘉伟、赵明星、李志成、王胜利、李冬冬、王俊南等人到其在赵礼庄村的租房处分发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后埋伏在沿河路附近的小树林里等赵若阳、李伟等人过来。赵若阳即去准备打架工具,其先开车去邵贵洲处取十余根木棍,后让被告人赵泉泉送来两把砍刀。期间李伟又分别纠集被告人许海波、牛凯凯、张剑,牛凯凯纠集被告人翟攀,李明纠集被告人苗帅,许海波又纠集被告人李旗、袁飞、张俊峰,并准备了甩棍和橡胶棒。赵若阳一方人员分发了刀、木棍等作案工具后分乘四辆车到赵礼庄南侧沿河路斗殴现场。先赶到的李伟、许海波等人持木棍等作案工具冲击等候在路边的牛小杰等人,牛小杰伙同贾程林、王俊南、王胜利等人持砍刀、钢管将李伟、许海波、苗帅、张剑、李琦琳等人冲散后,其一方的人持砍刀等工具将停在沿河路边李伟的白色“传祺”越野车砸毁。随后赶到的赵若阳、李随根、李明等人持砍刀、木棍追砍牛小杰等人,赵若阳、李伟、许海波、李随根、李明等人在赵礼庄村牛小杰租住处的胡同里,将牛小杰的红色“现代朗动”轿车砸坏,其一方的人并殴打坐在车内的李X媛。

案发后,李随根于2014年5月2日在准备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袁飞于2014年5月17日,翟攀于2014年5月23日,许海波、张俊峰于2014年7月1日,分别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伟对被告人牛小杰表示谅解。审理中,赵若阳、李伟、李随根、许海波、李明赔偿了牛小杰的车辆损失,取得了牛小杰及其家属的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牛小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于2014年3月27日晚上,贾程林给其打电话称有人到“凯旋酒会”闹事,其到后与对方发生争执,对方提出找个地方解决,其提出到赵礼庄沿河路边。其和贾程林、王俊南及王俊南叫的人共七八个人到沿河路边后,见对方来了四辆车一二十个人,手里都拿有东西。其赶紧跑回家拿了一把刀和两根钢管,其持刀。对方的人冲过来时其扔了一个东西把对方白色越野车后玻璃砸烂了。对方开始追打其,其就跑了,对方的人就把其的车砸了。修车共花了两万余元。

(2)被告人赵若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管理“红馆KTV”期间,陪唱人员乔X芳拿了其他陪唱人的钱。2014年3月27日22时许,其驾车和李随根等人去“凯旋酒会”找乔X芳要钱时与酒会人员发生争执,对方五六个男孩要打其,其给李伟、李明打电话让二人到现场。牛小杰到现场后其与牛小杰发生争执,牛小杰提出到赵礼庄沿河路说事,然后带着六七个人走了。其给李琦琳打电话让他到现场,并和李伟、李明、李随根、李琦琳商量去沿河路,为免打架吃亏,其开车回家拿了一把四五十公分的砍刀,又从邵贵洲处拿了六七根木棍,返回“凯旋酒会”后,分发了木棍,几人分乘四辆车去沿河路。其车中途熄火耽误了时间,途中苗帅给李明打电话称已经开始打架了。其到现场时,见李伟的车已被砸了。路对面有对方的人,其拿刀,李随根和李明拿棍,去追打牛小杰一方的人,牛小杰等五六个人往村里面跑了。返回时,见牛小杰的红色现代车停在路边,其和李伟、李明、李随根、李琦琳等人用棍将车砸坏。砸时车里面坐一个女的,但没有动这个女的。去赵礼庄的路上,赵泉泉给其送了两把刀,两把刀是之前其放在赵泉泉处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