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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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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3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3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仲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成分不明的“美国A片”、“久战伟哥”、“双效伟哥”、“植物伟哥”等保健品进行销售。2014年9月12日,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泌阳县新兴路北段,王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对其销售的成人用品进行检查,并对王某某经营销售的成人用品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王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门市内提取的“美国A片”、“久战伟哥”、“双效伟哥”、“植物伟哥”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销售的保健品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之后,公安机关通知王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保健品门市时,其销售的“美国A片”、“久战伟哥”、“双效伟哥”、“植物伟哥”等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而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患有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从轻、减轻判处。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结果,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