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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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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姚某某,男。 被告人宋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

刑 事 附 带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姚某某,男。

被告人宋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姚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0日下午16时许,在泌阳县下碑寺乡下碑寺新街南头,常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宋某某母子因房宅纠纷发生吵骂。吵骂中,双方发生撕打被告人宋某某用拳头击打常某某的左胸部并致其蹲倒在地。常某某蹲倒在地后,宋某某继续进行殴打并用脚踩伤常某某的右手小指。2015年1月28日,经法医鉴定,常某某左侧前第五、六肋骨骨折,右手小指近节指骨、中节指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王士英、宋宽广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常某某陈述;4、伤情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宋某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2、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庭审中表示:1、依法追究被告人宋某某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要求被告人尽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88.71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受伤后在泌阳县中医院住院22天,其损失经核算为:医疗费8519.35元,护理费1716.12元(28472元/年÷365天×22天×1人)、误工费1531.07元(25402元/年÷365天×22天)、营养费330元(15元/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20元/天×22天),交通费551元,以上总计共13088元。常某某患有视力二级残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宋某广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常某某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残疾证复印件。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客观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要求被告人宋某某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本院应当支持;但对过高要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案发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常某某患有视力二级残疾,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为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且一直未赔偿被害人其它经济损失,上述情节量刑时均应当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三千零八十八元。(该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薛九建

审判员  李国令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