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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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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系泌阳县羊册镇某村委原支部书记。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系泌阳县羊册镇某村委原支部书记。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宇驰、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系泌阳县羊册镇某村委支部书记。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系泌阳县羊册镇某村委原村委委员。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任泌阳县羊册镇某村委支部书记。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系泌阳县羊册镇某村委原主任。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系泌阳县羊册镇某村委原村委秘书。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付渠,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及辩护人吴彦东、韩宇驰、张远、钟启、邢付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春,国家政策规定:对1998年左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为建设学校所欠债务进行化解,并由乡政府具体组织,由欠债村委或学校整理相关欠债档案上报核准。乡政府开会宣传后,泌阳县羊册镇某村委支书张某甲、秘书李某某和某村委支书袁某某、秘书杨某某经预谋,意欲从中套取国家化解资金非法占有。而后,袁某某提议由李某某、杨某某具体负责整理虚假材料上报乡政府。李某某、杨某某找到建校时会计赵某某和专项会计冯某某对建校时的村委财务账目进行更改,将建校时收取群众的集资款数额更改为欠袁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六人的欠款,并制作虚假凭证,整理上报,共骗取国家普九化解资金133523元。2010年,国家普九化解资金到位后,袁某某、张某甲、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经商议,除用于共同费用17500.99元支出外,余款被袁某某等人非法占有,其中关帝村委袁某某分获20000元;杨某某分获24897.28元;朱某某分获5900元;赵某某分获4200元;赵某某分获10000元;吉庄村委支部书记李某某分获51024.73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冯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普九债务化解档案、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等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辩称他没有参加“普九化债”会议,不知道会议精神,是李某某和杨某某去找到他时说是为还村委的债,他就同意了。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公章、私章都交给了杨某某,他也没有去取款。钱和账由杨某某保管、负责。他参与共同分9000多元,自己得了3000多元。村委建有账,经镇农经站审计,审计报告上面欠有他们个人的钱。

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袁某某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现有证据证实两个村委的秘书杨某某、李某某参加了“普九化债”会议,并由杨某某提议后,二人形成了借机套取国家资金的一致意见,后来杨某某告诉袁某某,袁某某只是提议由李某某和杨某某具体负责此事,后来如何整理虚假材料,袁某某一概不知。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经查,关帝村委2004年的财务账显示欠袁某某平时的办公费用和建敬老院钱16355.40元,赵某某供述村委欠其3100元,朱某某供述欠其4900元。被告人袁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主要是想归还村委所欠外债;关于袁某某具体得到了多少钱的问题。袁某某只承认得到了4000多,以取款需要身份证,就认为袁某某到场取款15000元是不客观的;检察机关第一次以证人的身份询问袁某某的,当时袁某某陈述很详细,当日就立案了,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且袁某某主动退出16000元。其一贯表现较好,认罪态度好;本案看似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套取资金后又非法占用才构成犯罪的。两个村委应当分开计算,因为在整理虚假材料上报时就已经分开,各村委名下的款项归各村。各村人员名下款项减去用于归还村委欠款后的余额,才是各村被告人应当承担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数额。扣除以后,袁某某所在村委犯罪数额不足5万元。套取国家资金后用于归还村委欠款的数额,由于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由有关部门予以收回,或者给予党纪处分。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归还村委的欠款和公益事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辩称当时自己是代理记账,现在认识到套取国家资金是错误的,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意见,杨某某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两个村委的犯罪数额应当分开计算;杨某某属村委聘请的临时人员,是受人指使;杨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平时表现良好,并已退出15100元;下余的款项在袁某某手中事实清楚,杨某某分得的数额应为19000多元。

被告人朱某某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辩称所得款4900元用于村委归还欠其的办公支出。有人告发后,经李某某给告状的人3000元。案发后退给检察机关1900元。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朱某某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朱某某没有直接的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朱某某属投案自首,且系从犯;其分得数额应认定为4900元;朱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辩称其分得的3200元是村委欠他的账,该款已全部退给检察机关。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辩称其分得10000元的款已归还村委办电借崔某某的款,总共归还崔某某本息合计26500元,其本人没有占用一分。请求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