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42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2月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女,汉族,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2月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泌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3月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女,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3月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12月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12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2月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月因吸毒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李某某、贾某、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李某某、贾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情况: 1、2012年秋天的一天,王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卧室内容留郑某某、贾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卧室内容留侯某、石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3年夏天的一天,王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卧室内容留郑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13年冬天的一天,王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卧室内容留郑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5、2014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卧室内容留贾某、郑某某吸食冰毒掺麻古一次; 6、2014年秋季的一天,王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卧室内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掺麻古一次; 7、2014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卧室内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8、2014年冬天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卧室内容留侯某吸食冰毒一次; 9、2014年秋天的一天,王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卧室内容留郑某某、贾某吸食冰毒掺麻古一次; 10、2015年春节过后,王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卧室内容留侯某吸食冰毒一次。 二、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情况: 1、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容留贾某、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4年秋季的一天早上,李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4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容留侯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在泌阳县城铂盛宾馆408房间开房,容留贾某、侯某吸食冰毒一次。 三、侯某容留他人吸毒情况: 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侯某在泌阳县城天园宾馆605房间开房,容留张某某、贾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 2、2014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其位于碧水江南二期18号楼二单元7楼西户出租屋内容留魏某某、王某、岳某某三人吸食冰毒一次; 3、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侯某在其位于碧水江南二期18号楼二单元7楼西户出租屋内容留石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 4、2015年1月17日晚上,侯某在泌阳县城凯盛宾馆301房间开房,容留贺某、曹某某(未成年人)吸食冰毒。 四、贾某容留他人吸毒情况: 1、2014年农历8月15日,贾某在泌阳县城天福运宾馆205房间开房,容留王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4年农历8月26日(贾某生日当天),贾某在天园宾馆六楼开房,容留晋某吸食冰毒一次。 五、王某容留他人吸毒情况: 1、2015年1月2日晚上,王某在泌阳县城天福运宾馆113房间开房,容留李某、柴某、鲁某、陈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5年1月5日,王某在其位于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盘古新城3号楼一单元3楼302室的住处容留陈某某、鲁某吸食冰毒一次。 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郑某某、柴某等人的证言,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自首材料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侯某、贾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异议,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自首材料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第一起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起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容留贾某、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4年秋季的一天早上,李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4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其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陈营居委会张凡庄的住处容留侯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在泌阳县城铂盛宾馆408房间开房,容留侯某吸食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