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3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商定:由王某某投资装修,在其家中设棋牌室,由李某某负责日常管理,所得利润二人平分。该棋牌室自2014年10月26日开始经营.同年11月12日开始,李某某、王某某召集数十人到此以“推饼”、“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自2014年10月26日至同年12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查处,违法所得累计达1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收缴及追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王某某家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采取“推饼”、“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违法所得17000元(含公安机关已追缴的8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