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禹XX,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4年6月11日、11月2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宣布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XX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自2013年起,禹XX无正当理由多次到北京、省、市、县进行非法上访,干扰当地办公秩序,曾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四次,泌阳县公安局也因禹XX多次非访对其行政拘留二次,禹XX本人拒不反省悔改。在禹XX上访过程中,禹XX以讨要上访费用或拒不回家相要挟多次向盘古乡人民政府索要钱财,累计敲诈勒索盘古乡人民政府钱财达一万二千余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禹XX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禹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禹XX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不属实,我均有异议,其认为,由于家庭困难,享受低保待遇是符合政策的,根本就没有敲诈勒索,也没有扰乱过社会秩序,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我要求处理盘古乡人民政府的干部。 经审理查明: 自2013年起,禹XX无正当理由多次到北京、省、市、县进行非法上访,干扰当地办公秩序,曾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四次,泌阳县公安局也因禹XX多次非访对其行政拘留二次,禹XX本人拒不反省悔改。在禹XX上访过程中,禹XX以讨要上访费用或拒不回家相要挟多次向盘古乡人民政府索要钱财,累计索要盘古乡人民政府钱财达8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禹XX进京上访的原因是:第一、反映柴庄村委支书陈XX、秘书寇XX贪污新农合;第二、反映其丈夫李XX大病救助款未报销;第三、要求办理低保;第四、反映曹XX打人。 针对被告人禹XX反映的上述问题,查明,第一,关于反映柴庄村委支书陈XX、秘书寇XX贪污新农合的问题,2008年底征收2009年新农合款时,禹XX(系禹XX的父亲)未参合。2009年5月禹XX患脑血管病住县人民医院,其家人托亲戚周XX找到秘书寇XX,要求补入新农合,随后其家人给寇XX送去400元钱,其中100元入新农合,余下300元用于去县农合办补办其新农合来回租车、吃饭费用。禹XX出院后,从新农合办领取医疗费补助款八千余元。后禹XX到乡政府告寇XX等人贪污新农合款,随后寇XX退还了租车、吃饭费用300元。寇XX等人并未贪污新农合款。第二,关于反映其丈夫李XX大病救助款未报销的问题,禹XX的丈夫李XX2012年因腰椎病花去医疗费经新农合报销后,下余部分医疗费由李XX拿到盘古乡民政所,后盘古乡及时报到县低保中心,经审核合理费用为1797元,按照低保大病救助补偿标准再次报销合理费用的20%,即1797元×20%=360元。2014年3月,李XX本人从乡民政所会计曹XX处领走360元。第三,关于要求办理低保的问题,禹XX一家四口人,两个儿子,大儿子20多岁在外打工,二儿子在泌阳一小就读,李XX有三轮摩托车一辆,在县城以跑三轮为生,禹XX在县城打零工,根据他们的家庭收入及有关低保政策,该户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2012年李XX因病花去部分医疗费,考虑其家庭情况,乡民政所于2013年初为李XX办理了低保,至今仍享受低保。第四,关于反映曹XX打人的问题,2012年4月23日10时许,禹XX到盘古乡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找党委书记陈XX解决其丈夫大病救助的问题,在陈XX书记办公室吵骂陈XX,人大主席曹XX劝解禹XX时,双方发生厮打,此事由盘古派出所处理,考虑到禹XX家庭特殊情况,曹XX并未追究禹XX责任。禹XX以此事说曹XX打人,并要求乡政府处理曹XX。 综上,禹XX要求公正处理上述的事情,处理相关人员,并赔偿这几年上访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大概得几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泌阳县盘古乡人民政府控诉书; 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 4、泌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5、调取证据清单; 6、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 7、泌阳县盘古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 8、泌阳县公安局关于禹XX案件的情况说明; 9、关于不再追究禹XX扰乱单位办公秩序相关责任的情况说明; 10、被告人禹XX的丈夫李XX收条说明一份; 11、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文件一份; 12、寇XX说明一份; 13、到案经过; 14、泌阳县盘古乡人民政府关于禹XX信访理由的说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晚上十点多,乡政府得到消息禹XX在南阳火车站已经购买好火车票准备去北京上访,当天晚上我和吴XX就去了南阳,第二天早上我们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旅社门口见到了禹XX,我和吴XX就劝禹XX回来,但是禹XX说得给她两千元钱,我说你从泌阳到南阳怎么能要两千块钱呢,她说她是从唐河过来的,后来在我和吴XX对她进行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她就和我一起回到了泌阳。 2012年4月份禹XX到乡党委书记陈XX的办公室里闹事,和乡人大主席曹XX发生争执,并对曹XX进行了殴打,盘古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因其禹XX家中的特殊情况,派出所未对禹XX做出处理。禹XX因此事无理取闹,口口声声向乡政府索要一百万,从这以后开始上访。随后禹XX又多次到乡政府、县委、县政府、省公安厅提出无理要求,并进行闹事。 禹XX到北京上访后,我们工作人员去北京接她,每次都说不给钱不回来,多次对盘古乡政府进行敲诈,总共给了她大约有一万多元钱,具体数字随后我们乡政府再进行统计汇总。 王XX2015年4月30日证言:自禹XX上访以来,共计向乡政府索要钱款12000余元,除了2014年5月份,禹XX在北京上访,说不给钱就不回来,禹XX的丈夫李XX领走的3000元有领条外,其余的禹XX都不给打条,乡政府财政只有以其他票据报账。 2、证人柴XX的证言证实:禹XX听起来说话思路清晰,但是说话偏执,做事过激。曾多次在乡政府、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大吵大闹。 3、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晚上,和王XX到南阳去接禹XX,后来在王XX和我的劝说下,禹XX同意回泌阳,我们就把她接了回来。禹XX是否提出要钱,我不太清楚,是王XX和她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