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刑初字第00096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江家集镇。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传流店乡。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于2015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承灿(曾用名何承串),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江家集镇。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于2015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何承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何承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付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某甲在其家门外为赌博人员出入时开门锁门并负责发现警察来时对其报信,组织违法行为人喻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其家中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下注紧小10元,最大50元,非法获得抽头渔利300余元。
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某甲在其家门外为赌博人员出入时开门锁门并负责发现警察来时对其报信,组织违法行为人喻某某、张某甲、何某甲、喻某乙等人在其家中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下注最小10元,最大50元,非法获得抽头渔利500余元。
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付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某甲在其家门外为赌博人员出入时开门锁门并负责发现警察来时对其报信,组织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喻某某、喻某乙、张某甲、叶某某等人在其家中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下注紧小10元,最大100元。被告人付某某获得抽头渔利约300元。被告人何承灿见参赌人数增加或下注增大时,根据每人下注的大小又主动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抽头渔利370余元。
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某甲在其家门外为赌博人员出入时开门锁门并负责发现警察来时对其报信,被告人何承灿出堆并为其收取抽头渔利,组织违法行为人胡某某、王某甲、何某甲、祝某某、聂某某、胡某乙、张某甲、胡某丙等人在其家中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下注紧小10元,最大100元。被告人付某某获得抽头渔利约300元。被告人何承灿见参赌人数增加或下注增大时,根据每人下注的大小又主动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抽头渔利520余元。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某甲在其家门外为赌博人员出入时开门锁门并负责发现警察来时对其报信,被告人何承灿出堆并为其收取抽头渔利,组织违法行为人付某某、祝某某、聂某某、张某甲、何某甲、张某某、贺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向某某、胡某乙、胡某某、余某某、洪某某、付某甲、喻某乙、王某某等20余人在其家中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下注最小10元,最大200元。被告人付某某获得抽头渔利约400元。后被告人何承灿见参赌人数增加或下注增大时,根据每人下注的大小又主动为被告人付某某抽头渔利共6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何承灿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何承灿开设赌场,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何承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付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某甲在其家门外为赌博人员出入时开门锁门并负责发现警察来时对其报信,组织违法行为人喻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其家中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下注紧小10元,最大50元,非法获得抽头渔利300余元。
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某甲在其家门外为赌博人员出入时开门锁门并负责发现警察来时对其报信,组织违法行为人喻某某、张某甲、何某甲、喻某乙等人在其家中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下注最小10元,最大50元,非法获得抽头渔利500余元。
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付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某甲在其家门外为赌博人员出入时开门锁门并负责发现警察来时对其报信,组织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喻某某、喻某乙、张某甲、叶某某等人在其家中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下注紧小10元,最大100元。被告人付某某获得抽头渔利约300元。被告人何承灿见参赌人数增加或下注增大时,根据每人下注的大小又主动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抽头渔利370余元。
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某甲在其家门外为赌博人员出入时开门锁门并负责发现警察来时对其报信,被告人何承灿出堆并为其收取抽头渔利,组织违法行为人胡某某、王某乙、何某甲、祝某某、聂某某、胡某乙、张某甲、胡某丙等人在其家中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下注紧小10元,最大100元。被告人付某某获得抽头渔利约300元。被告人何承灿见参赌人数增加或下注增大时,根据每人下注的大小又主动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抽头渔利520余元。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安排被告人付某甲在其家门外为赌博人员出入时开门锁门并负责发现警察来时对其报信,被告人何承灿出堆并为其收取抽头渔利,组织违法行为人付某某、祝某某、聂某某、张某甲、何某甲、张某某、贺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向某某、胡某乙、胡某某、余某某、洪某某、付某甲、喻某乙、王某某等20余人在其家中以“斗干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下注最小10元,最大200元。被告人付某某获得抽头渔利约400元。后被告人何承灿见参赌人数增加或下注增大时,根据每人下注的大小又主动为被告人付某某抽头渔利共6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相关书证
(一)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
付某某户籍证明。
付某甲户籍证明。
何承灿户籍证明。
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辖区派出所证明付某某、付某甲在所居住辖区内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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