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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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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明合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潢刑初字第00093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明合,小名关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5月31日被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2015)潢刑初字第00093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明合,小名“关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5月31日被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2月4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明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运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明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马明合伙同老黑(另案处理)等人在潢川县城关春申办事处北关口鑫地花园楼下刘某某经营的欢腾电玩城玩游戏时,与店内服务员发生争执后离开。当日15时许,被告人马明合伙同老黑及王某、马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锹、钢筋棍等凶器窜至该游戏厅,无故将电玩城的玻璃门和一台游戏机等物品砸坏,并对店内的服务员进行殴打。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4857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马明合结伙作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明合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意见,其辩称没有损毁电玩城的玻璃门,也没有殴打电玩城员工。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马明合和老黑(另案处理)等人在潢川县城关春申办事处北关口鑫地花园楼下刘某某经营的欢腾电玩城玩游戏时,与店内员工发生争执后离开。被告人马明合离开电玩城后心存不满,于当日15时许,伙同老黑及王某、马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锹、钢筋棍等凶器窜至该电玩城内,无故将电玩城的玻璃门和一台游戏机砸坏,并对店内的员工进行殴打。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485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一、相关书证

(一)被告人马明合户籍证明。

(二)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拍摄的欢腾电玩城照片在卷,证实该电玩城的玻璃门及游戏机被砸坏。

(三)潢价鉴字(2013)06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证实被损坏的涉案物品价值4857元。

(四)被告人马明合抓获经过在卷,证实2014年12月30日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西关街南城墙95号将马明合抓获。

(五)(1992)信中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在卷,证实被告人马明合(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5月31日被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六)2013年8月31日辨认笔录在卷,证实电玩城员工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马明合系寻衅滋事人之一。

二、被害人刘某某(电玩城老板)陈述:我是来报案的。我在潢川县城关北关口鑫地花园楼下个体开一个欢腾电玩城。2013年7月6日下午两点多,我当时不在店内,事情发生后店内服务员打电话告诉我了,有五六名年轻人手持砍刀到我店内把我店内的玻璃大门和一台游戏捕鱼机等物品砸碎了,并把店内的两名服务员陆某和李某某也打了。

听说有个外号叫关某的男的,另外还有个叫马某某的,一个叫王某的,都是和关某一起的,关某和王某经常到我店内玩游戏,我们店内的店员都认识他们。当时可能是因为事发前关某在店内玩游戏时和店员发生了几句口角,后把他劝走了,大约过了半小时左右,他就带了人拿了砍刀冲到我店内乱砸店内物品。当时店内有四个服务员在场,还有两个朋友叫万某和杨某某也在场。游戏捕鱼机的显示屏价值五千元左右,两扇玻璃大门价值三千元左右,一共是八千块钱左右。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李某某(系电玩城员工)证言:2013年7月6日下午两点多钟,我正在欢腾动漫城一楼大厅休息,突然听见外面有砸东西的响声,我就赶紧起来出去看看,看见店里顾客马明合外号叫关某、老黑和一个女的在大厅里和我们店里的服务员陆某在争吵。我上去问发生什么事了,那两个男的就拿起店里的椅子要砸陆某,我就一把把马明合拿的椅子夺了过来,我就问了句怎么了,老黑什么话没说就打了我一巴掌,他们直接坐椅子上没多会就走了。大约半小时左右,马明合、老黑、王某(聪)等五、六个人来到店门口上来直接砸我们的店玻璃大门,把两扇玻璃门都砸碎了,老黑手里拿的是一把铁锹,王某拿的是一把大约40公分的砍刀,马明合和他们其他几个人拿的是20公分的短刀,后我就听见马明合在外面说马某某哥就是这家店只管砸,这时王某在外面对我们说里面的服务员要是敢出来就砍死我们,由于他们手里拿的都有砍刀,我们几个服务员吓的直接往二楼上跑,他们就进到店内,就听见他们在店内砸玻璃的响声,我们没敢下来。过一会我们从二楼窗户看见他们拿着刀从店里出来往南走了,我们就从楼上下到大厅看见有一台钓鱼机的屏幕被砸碎了。

我们老板姓刘,都喊他刘经理,大约40多岁。服务员陆某的眼睛被马明合、老黑用拳头打出血了,我上去拉架被老黑对我左脸打一巴掌。店里两扇玻璃大门,一台钓鱼机的屏幕被砸坏了。

(二)证人鲍某(系电玩城员工)证言:2013年7月6日下午两点多钟,我正在欢聚动漫城一楼大厅的吧台处休息,突然看见大厅旁边的屋里,关某、老黑和一个女的在大厅里正在打我们的一个服务员陆某,我上去拉架没拉开,关某和老黑就拿起店里的椅子要砸陆某,这时李某某就问怎么了,老黑就踹了李某某一脚,我上去把他们拉开了,他们在椅子上坐一会就走了。大约半小时左右,外面来了五、六个人上来直接砸店门,我听见关某在外面说哥就是这家店只管砸,还听到有人在外面说里面的人要是敢出来就砍死他们,当时他们手里拿的有砍刀、有铁锹,我们几个服务员吓的直接跑到二楼上去把门锁住了,我们在二楼看见他们砸完走了以后才下楼,没多会警察就过来了。关某的名字叫马明合。服务员陆某的眼睛被关某、老黑用拳头打出血了,李某某的脸被打肿了。对方砸店的人我认识的有关某、老黑、王某、马某某,还有两个男的我不认识。店大门的玻璃被砸了,中间两扇玻璃被砸碎了,进屋中间放的一台打鱼机的屏幕也被砸碎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