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5。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1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盛xx,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1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2013年9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1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xx,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平舆县,现住河南省平舆县西工业区廉租房小区。200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1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1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麻xx,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1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xx,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1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盛xx、李xx、冯xx、张xx、麻xx、唐xx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季芬、宋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盛xx及其辩护人赵新友、李xx、冯xx及其辩护人李建、张xx、麻xx、唐xx及其辩护人徐德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夜晚至2015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xx、盛xx、李xx、冯xx、张xx、麻xx、唐xx等人伙同、王xx、刘xx(三人在逃)在平舆县高杨店镇陈刘村委陈竹园村唐xx家中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招揽参赌人员50余人,涉案赌资373400元。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七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赌博罪,其中被告人李xx、冯xx已构成累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x对指控其犯有赌博罪不持异议,但辩称没有在赌场放高利贷和抽头。 被告人盛xx对指控其犯有赌博罪不持异议,但辩称没有在赌场卖烟和抽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盛xx犯有赌博罪不持异议,但盛xx在共同犯罪中应为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对指控其犯有赌博罪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xx对指控其犯有赌博罪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冯xx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不持异议,但冯xx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在该起案件中也没有获取到利益,主观目的是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与直接参与赌博应有区别,当庭能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对指控其犯有赌博罪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麻xx对指控其犯有赌博罪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xx对指控其犯有赌博罪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xx的行为构不成赌博罪,因唐xx主观上没有实施开设赌场和赌博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夜晚至2015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xx、盛xx、李xx、冯xx、张xx、麻xx、唐xx在得知他人在平舆县高杨店镇陈刘村委陈竹园村以“推牌九”按庄家10%抽头的方式开设赌场的情况下,而积极参与。其中被告人杨xx、盛xx、李xx为获取报酬,参与为赌场提供服务,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杨xx还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李xx还积极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冯xx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获取高额利息;被告人张xx、麻xx为获取报酬,联系并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唐xx为获取报酬,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当晚查获参与赌博人员50余人,收缴涉案赌资373400元及赌博工具台面一个、扑克牌十多副、骰子四十余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杨xx供述,赌场是宋xx和李xx的,是“发财”和刘xx找的位置,冯xx、李xx、宋xx、张xx、麻xx负责联系参赌的人员,参赌的人员都开着车来到一个固定地点,有“发财”领着进入赌场,在赌场放贷的有冯xx、李xx甲、还有一汝南外号叫“二伟”的。在赌场放哨、巡逻的每人300元,巡逻和放哨的是“发财“和金虎找的,宋xx给他们发钱。 (2)被告人盛xx供述,2015年1月23日1时许,杨xx开着车带着我从温泉大酒店前往高杨店乡东一个村庄里面一户宋xx设的赌博点。我们到后,赌博已开始一段时间了,我和杨xx看赌博场也没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就站在那里看他们赌博,差不多一个小时左右,公安民警就进去控制住了我们。我没有参与赌博,平时就是跟着宋xx在赌博场玩,赌博时,宋xx购买的矿泉水和香烟由我和杨xx负责提供给参赌人员,组织赌博的人员是宋xx负责电话联系,一般都是熟人,生人不让进,在外围巡逻放哨由刘xx和一叫“发财”的人负责,冯xx在“放冲子”(放高利贷),每次聚赌结束,宋xx都给那些混场的人三、五百元钱,这是赌场的规矩;“混”是指“坐门”的人坐庄赢钱以后都要给几百元钱。宋xx开设赌场有一、二十天了。最近在郭楼、辛店、玉皇庙、高杨店乡下的村庄换着地点赌博。我跟着他们去过的有三、四个地点,开设赌场挣的钱都是宋xx掌握着,他给下面看场的人发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