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来法,男,生于1967年6月10日,汉族,文盲,居民,现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南陈居委会七里河5-68。2009年12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盗窃犯罪于2015年3月28抓获后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4月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来法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来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来法两次到平舆县东皇庙乡工商所西侧的一个基督教堂工地上,盗走陈xx的衣服、矿灯头、手机、刮胡刀等物品。2015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来法第三次到工地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经评估,被盗手机391元。现被盗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来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南小德等人的证明;书证:被告人李来法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来法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2010)011号刑事判决书、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讯问光盘、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5)0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来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来法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应采纳。被告人李来法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来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