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刑初字第000118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谈店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潢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滥伐林木犯罪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4年6月6日8时许,陈某某邀请被告人李某某及张某某、鲁某某到河南省潢川县谈店乡陈堰村茶园树地砍树。被告人李某某在茶园砍树时,张某某和鲁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附近清理树枝。当日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将一棵树放倒时将正在旁边清理树枝的鲁某某砸倒,致鲁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陈某某共同赔偿鲁某某近亲属400000元。
二、滥伐林木罪
2014年12月初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潢川县谈店乡李小集村白露河边的91株杨树伐倒运走。经潢川县林业工作站技术工程师鉴定:该被伐杨树活立方木材积为17.533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事实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4年6月6日8时许,陈某某邀请被告人李某某及张某某、鲁某某到河南省潢川县谈店乡陈堰村茶园树地砍树。被告人李某某在茶园砍树时,张某某和鲁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附近清理树枝。当日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将一棵树放倒时将正在旁边清理树枝的鲁某某砸倒,致鲁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陈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鲁某某近亲属4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该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相关书证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
(2)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6日9时50分,我队接到小吕店派出所报警称今天早上九点左右,在谈店乡陈堰村茶园因为放树砸死一人。接报后,我队民警迅速出警,到达派出所后,李某某已经在派出所接受讯问,其在放树砸死人后主动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调解协议书、撤诉申请、收条在卷证实,陈某某、李某某之子李某甲与被害人鲁某某之子张金龙于2014年6月10日达成赔偿,李某甲一次性赔偿张金龙安葬费、抚养费40万元。张金龙不再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张金龙于2014年6月8日收到陈某某赔偿款20万元,于2014年9月14日收到李某某赔偿款20万元。
(4)接处警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6月6日9时50分打电话报警,报警电话:1323377****。
(二)、鉴定意见
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潢)公(法医)鉴(尸检)字(2014)99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法医:刘文斌胡龙章,证实被害人鲁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附尸体检验照片。
(三)公【潢】勘(2014)0606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附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甲证言:今天早上六点多,我和我父亲陈某某先去茶园砍树,后来,李某某、张某某、鲁某某都过来了。大概上午9点多的时候,我和父亲陈某某在茶园北边砍树,李某某、张某某、鲁某某在南边砍树。我们当时相距大约有50米左右。我们就听到张某某喊我爸,说鲁某某被树砸倒了,让我爸去看看情况,我爸就赶紧跑过去了,我在后面跟着。等我赶到的时候,就看见鲁某某躺在地上,头顶上有血,感觉快不行了,后来我就打电话给120和110了。
(2)证人张某某证言:昨天晚上,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今天去帮他放鲁某某家茶园的树,今天早晨我就去了,去的时候,陈某某已经在哪儿了。过一会儿,李某某、鲁某某都来了。陈某某和李某某锯树,我和鲁某某在砍树头。大概8时50分左右,我正在砍树头,突然“呯”地一声,我回头一看,鲁某某躺在地上不动了,也不吭声。当时我怕锯倒的树砸到我,我也不敢过去,就喊李某某,让他别锯了。我走近一看,鲁某某躺在地上不动了,头后面有血。我就喊陈某某:“快来,你六叔砸到人了。”陈某某也跑过来了,看看不行了就打电话叫医生,叫鲁某某家人去了。过一会儿,你们和120的人就来了。医生经检查说鲁某某已经死了,鲁某某的家属就把他抬回家了。
鲁某某在我西南方向约7.5米处砍树头,陈某某在鲁某某东北方向约40米处锯树,李某某在鲁某某东南方向约15米处锯树。鲁某某、我和陈某某我们三人基本在一条直线上。李某某锯倒的那棵树大约有20米多点,树干砸到鲁某某的位置离树根大约有14.7米。
(3)证人陈某某证言:我村鲁某某的茶园的树被风砍歪了,也有砍断的,鲁某某好几天前就对我说让我把他的树砍了卖给我。2014年6月6日早上,我就叫上张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我们四人就去砍树了。大概50分左右,我当时我正在田北边锯树,听见张某某大叫:“快啊,你说叔被树碰倒了。”我赶紧就跑过去看,看到鲁某某躺在地上不动了。头部偏后的位置在流血,我就赶紧给村里的医生鲁新打电话,鲁新让我打电话给120。我当时在照顾鲁某某,我让李某某打电话要120,李某某也要了派出所的电话。我赶紧找鲁某某的侄子鲁某乙,要了鲁某某的儿子的电话,把情况告诉他。过一会儿120的医护人员来了。经过检查,医生说鲁某某已经不行了,死了。接着你们民警也赶到了。
(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因为放树把鲁某某砸死了,被你们带到派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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