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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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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展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x,曾用名史现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平舆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x,曾用名史现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平舆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3月2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建国、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9日23时许,平舆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民警禹xx、黄xx在平舆县城文化路“天龙国际KTV”内处置一起警情时,被告人史xx对现场出警民警禹xx、黄xx进行谩骂、殴打。后经法医鉴定,禹xx、黄xx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史xx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禹xx、黄xx的陈述,证人史xx、李xx、李xx、霍xx、桑xx、黄xx、赵xx、陈xx、杨xx的证明;书证:抓获经过、禹xx、黄xx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平舆县公安局证明、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xx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赟     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