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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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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战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战军,曾用名同战军,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0425755X,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王栋桥居委会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战军,曾用名同战军,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0425755X,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王栋桥居委会吴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漕湖派出所抓获,2015年4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战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3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仝战军在自家房屋西北角挖下水道时,与被害人吴小洪家发生纠纷,后引起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仝战军将吴小洪腰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吴小洪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仝战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小洪的陈述、证人赵现萍、吴雷振、吴伟峰、吴洪涛、仝学中、王凤芝的证明;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撤诉书、收条、寄押证、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平)公(刑)鉴(法)字(2014)219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战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仝战军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仝战军从轻处罚,结合平舆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仝战军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仝战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范 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