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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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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继刚、高波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继刚,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路119号26。2004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继刚,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路119号26。2004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6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4年11月2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1月22日由平舆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xx,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2014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东,河南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4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继刚、戚xx、高xx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崔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继刚、戚xx、高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河南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东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戚xx变更起诉,只指控被告人丁继刚、高xx犯强迫交易罪。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丁继刚伙同杨xx(另案处理)指使戚xx(另案处理)、高xx等人到平舆县西洋店马楼路口史xx开办的板厂,强行要求史xx将木板卖给他们,史xx不同意。后被告人丁继刚指使戚xx、高xx等人在史xx木板厂门口监视,外地商到史xx门口拉货时,丁继刚、高xx等人就打电话通知丁继刚、杨xx,随后丁继刚、杨xx带领社会闲杂人员到史xx木板厂,对史xx及外地货商进行辱骂、威胁、恐吓,最后迫使史xx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木板卖给丁继刚等人,造成史xx经济损失3.4万。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丁继刚伙同杨xx到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冯寨童xx开办的木板厂,强行要求童xx将木板卖给他们,童xx不同意。后丁继刚、杨xx指使戚xx、高xx等人在童xx木板厂门口监视,当外地货商到木板厂拉货时,丁继刚、杨xx就带人到木板厂对童xx及外地货商进行辱骂、威胁、恐吓,迫使童xx以低价卖给他们,造成童xx经济损失1万元左右。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丁继刚伙同杨xx到平舆县玉皇庙乡张xx开办的木板厂,强行要求张xx将木板卖给他们,张xx不同意,丁继刚、杨xx就指使戚xx、高xx等人在张xx的木板厂门口监视,外地货商来拉货时,丁继刚等人对张xx及外地货商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强行要求张xx低于市场价将木板卖给其半车,致使张xx经济损失2000多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视频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继刚、高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继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继刚辩称,是2011年大概6、7、8月份的事,玉皇庙派出所有出警记录,2012年我出去了。史xx没有损失3、4万元,总共拉了一车货,交易是自愿的,没有低于市场价。

被告人高xx辩称,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我参与强迫交易,不能按强迫交易定我的罪,我没有去过西洋店那个板厂。这事是2011年的事,2012年我受伤在我姑家养伤,案件来源不是从我嘴里说出来的是询问赵xx说的。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指控高xx犯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单方指控,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数额不清,数据没有相关鉴定,没有证据证明高xx获利多少;高xx在本次活动中,系从属地位,没有犯罪动机,只是帮朋友忙;没有采取任何暴力。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丁继刚伙同他人指使戚xx(另案处理)、高xx等人到平舆县西洋店马楼路口史xx开办的板厂,强行要求史xx将木板卖给他们,史xx不同意。后被告人丁继刚指使戚xx、高xx等人在史xx木板厂门口监视,外地商到史xx木板厂拉货时,戚xx、高xx等人就打电话通知丁继刚等人,随后丁继刚等人带领社会闲杂人员到史xx木板厂,对史xx及外地货商进行辱骂、威胁、恐吓,最后迫使史xx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木板卖给丁继刚等人。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丁继刚伙同他人到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冯寨童xx开办的木板厂,强行要求童xx将木板卖给他们,童xx不同意。后丁继刚等人指使戚xx、高xx等人在童xx木板厂门口监视,当外地货商到木板厂拉货时,丁继刚等人就带人到木板厂对童xx及外地货商进行辱骂、威胁、恐吓,迫使童xx以低价将木板卖给他们。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丁继刚伙同他人到平舆县玉皇庙乡张xx开办的木板厂,强行要求张xx将木板卖给他们,张xx不同意,丁继刚等人就指使戚xx、高xx等人在张xx的木板厂门口监视,外地货商来拉货时,丁继刚等人对张xx及外地货商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强行要求张xx低于市场价将木板卖给其半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丁继刚供述,2011年我释放之后一直在家没有啥事做,大概是2012年夏天,杨茨园村的杨xx找到我,要一起做木板生意,说你给我招呼着,从中间赚信息费和差价,我当时没事做就答应了。过段时间,杨xx问我认识的有没有在西洋店和玉皇庙熟悉的年轻人。他说最近木板走的快生意好,本来给那些板厂老板说好了卖给我们,结果他们不吭声就把木板卖给别人了,咱找熟悉的人给这些老板说一声,如果他们不同意把木板卖给咱,就让人在那看着,不让他们把木板卖给人家。我找到戚xx,他是西洋店人,我又问他玉皇庙有没有熟人,他就给我说费xx是玉皇庙的人,我说我和人合伙做木板生意,并把杨xx的意思也给他说了,当时戚xx也同意干这个。后来我领着他去宾馆见的杨xx,杨xx就让戚xx找几个人到这几个板厂看着,如果这几个板厂有人过去拉货或者板厂的货多了就给我们打电话。杨xx给戚xx说让他再找几个人,按每人每天80或者100元给戚xx。我们让戚xx找人去监视的板厂有西洋店马楼路口的、冯寨高速路口附近的,还有玉皇庙乡的那两个板厂。我们的人就是站在板厂附近,如果有人过去拉货就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再过去。我记得让戚xx安排人去看这几个板厂后过几天,戚xx说他天天管那几个年轻人吃饭、住宿还要买烟、水及加油,他给我们要钱,我给杨xx说了,给戚xx拿了多少钱我不清楚。过十多天,杨xx说这些人拿钱不办事,不在那好好看着,人家该拉板还是拉,还不如不要他们,最后就不再让他们干了。在这几个地方都因为外地的人过来拉木板,发生争执,但是都没有打架。西洋店那次是戚xx他们给我打电话说有个车在板厂拉货,我接到电话就和杨xx开车赶过去,我们到的时候车都快装满了,杨xx还怪那几个在板厂看着的年轻人,说给他们拿钱不好好干活。杨xx给板厂的人说他们不讲信誉,吵着的时候,我们看着板厂的人多,怕出事就让拉货的车走了。当时拦着拉货的车不让走的是戚xx、费xx和那几个年轻人。是谁说拉货的车装满了也出不了平舆县我不知道,我没有说。冯寨那次是戚xx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拉板,让我们过去看看。我和杨xx到了之后,杨xx还是说戚xx他们不好好在那看着,跑着玩去了。之前戚xx他们已经把摩托车放在拉货车前面,把拉货的车拦下来了,杨xx给那个板厂的老板理论,问老板为啥把木板卖给人家,那个板厂的老板是外地人,我听不懂他们说的啥,后来费xx和板厂的人吵了起来,费xx说话可能比较难听,当时拿拐杖比划了两下,打没打到我没有看清。后来经中间人调解,板厂的老板同意以后把木板卖给我们。玉皇庙那次闹事我当时不在场,杨xx给我打电话,说那几个年轻人不好好干活,玉皇庙那个板厂的货又被人拉走一车,还说那几个年轻人拦住那个拉货的车不让人家走,后来板厂的人要打他们,我问他最后咋弄的,他说现在没有事了车走了。我没有威胁外地过来拉货的老板,其他人有没有威胁人家我不知道。我们让戚xx他们监视这些板厂大概有十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玉皇庙那次出事之后杨xx就给我说不再用戚xx那些人了,净是多花钱,也办不成事。西洋店板厂我去拉过一次货,就拉一车,杨xx去那个厂拉多少我不知道,冯寨那我去拉过一两车,当时杨xx也去了,我跟车去拉木板就这几次,杨xx去拉过多少我不知道,具体获利多少我也不知道。我们去这些板厂拉货价格都是杨xx给板厂老板谈好的,杨xx让我去哪拉货我就跟车,其他的我不知道。这些木板厂的老板是自愿把木板卖给我们的,他们都愿意,派人在门口监视他们的问题我没有办法解释。我和杨xx做这生意,他就给我拿些零花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