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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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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献喜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xx,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舆县。因吸毒于2015年3月31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xx,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舆县。因吸毒于2015年3月31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1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崔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龚xx从一个叫阿华的人手中购买200元钱的毒品,自己吸食一点后,于当日下午在平舆县城宏发宾馆门口,将自己吸食剩下的毒品又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尹xx。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尹xx的证明;书证抓获经过、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自首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xx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xx在戒毒期间情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被告人龚xx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范 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