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抓获,3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5年3月1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2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宝兰、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被害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xx1992年8月24日与赵xx(赵xx)在项城市李寨镇民政所申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3年马xx与赵某某认识后,为骗取赵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马xx在没有和赵xx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持一张伪造的离婚证,于2014年1月2日在平舆县民政局和赵某某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x、马新志的证明,书证被告人马xx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马xx和赵某某结婚证复印件、赵某某提供的马xx的离婚证复印件、项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马xx持有的离婚证系伪造的、马xx与赵xx的户口本复印件及讯问马xx的同步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有配偶又与她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庭后能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