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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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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胜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7日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5年6月23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马xx驾驶豫QB779中型特殊作业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杨店街南头一加油站附近,与张xx骑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张xx死亡,经平舆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认定书(2014)217号:马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马xx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银平的证明;书证: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事故调查报告;鉴定结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确山县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马xx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马xx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