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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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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俊伟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苏某,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80916122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泌阳县双庙乡韩岗村委大刘庄,现住泌阳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苏某,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80916122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泌阳县双庙乡韩岗村委大刘庄,现住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盘古花园小区32号楼3单元3楼。

被告人俊伟,男,1970年8月6日出生于。2013年5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俊伟强奸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李俊伟及其辩护人禹敬业,被害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伟与苏某于2013年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农历新年前后,苏某与李俊伟关系恶化,李俊伟多次到泌阳县盘古花园苏某家中吵闹,并欲与苏某发生性关系,均遭到苏某拒绝。2015年3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俊伟窜至苏某家中,用脚跺门将苏某房门骗开,对苏某进行语言威胁,强拉硬拽,撕扯苏某的头发,并将其摁倒床上强行与苏某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俊伟的腹部被苏某抓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俊伟庭审时辩称,我没有用脚跺门,是苏某打开门之后就进屋躺床上的,我们发生性关系后,苏某把我腹部抓了一下,然后她就出去喊叫,我就出去把她拉回来。然后苏某打了电话,说要接学生,之后我们就一起走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2、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长达几年,被害人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害人苏某庭审时辩称,被告人用脚跺的门,我开门后,就往外跑,他就抓我回去,然后与我发生性关系,之后保安上去,我往外跑,他还撵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俊伟与苏某原系情人关系,2014年农历新年前后,苏某与李俊伟关系恶化,李俊伟多次找苏某吵闹,并欲与苏某发生性关系,均遭到苏某拒绝。2015年3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俊伟窜至苏某家中,用脚跺苏某家的门,苏某开门后向外跑,李俊伟对苏某强拉硬拽,并撕扯苏某的头发,在把苏某拉进屋后,将苏某摁倒床上强行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俊伟的腹部被苏某抓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俊伟2015年3月20日供述与辩解:昨天下午四点左右,我去找苏某,到那里我敲门后,苏某把门打开,我就进屋了,我一搂苏某,苏某就说:“我心情不好”,我就又搂她,她就不愿意了,就坐起来朝我右脸上挠了一下。之后苏某就想撑开我拉着她的手,开开门就想走,我拉着她不让她走。她硬要走,刚开始我拽着她的胳膊,后来我拉不住她了,在她刚下楼梯的时候我用左胳膊揽着她的头并用左手拽住了她的头发,把她从楼梯拉到了客厅里,到客厅后她也不走了。我搂着她就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哩,她说她心情不好意思就是不想和我发生性关系,所以昨天下午没有和苏某发生性关系。我腹部的伤是搂着苏某,苏某让我从床上起来我不起来,她就用右手伸到我腰部扣着我的肉说:“你起来不,不起来我扣死你”,我说我搂着她,她就在我腹部挖了一下就起来了。苏某要是告我强奸,我不能承认是强奸,我只承认是顺奸。

被告人李俊伟2015年3月21日供述与辩解:同上。

被告人李俊伟2015年4月2日供述与辩解:其实那天我和苏某发生性关系了,苏某是顺从的,我不是强奸。

2、被害人苏某2015年3月19日陈述:今天下午3点左右,我正在家睡觉,我听见有人跺我家的门,还喊着“开门,开门”,我一听声音就知道是李俊伟,他跺了有十几分钟,我不敢开门,也没有吭声。李俊伟就喊“你妈了逼,你再不开门,我就把门砸了”我当时害怕,我就开门想往外跑,但没跑掉。李俊伟上去抓着我的衣服领子,一手拦着我,把我往屋里推,李俊伟关上我家门,用双手抱着我上身把我往卧室床上推,我撑着想跑,但没有李俊伟有劲,他把我直接推到床上,我起床想走,他又强行把我推到卧室床上,把我的棉裤、内裤一下拽到膝盖附近,然后趴我身上,我骗李俊伟我想上厕所,他把我放开,我提上裤子穿上鞋就向门口跑,李俊伟撵我,上去拽着我头发,把我往屋里拉,他把门关上,拽着我头发把我又拉床上,又把我裤子拽到膝盖,我骗李俊伟我要喝水,就又跑到门口,又往外跑,我喊着“快救人啊”,跑到二楼楼道,李俊伟追上我,又拽着我头发把我拉到屋里床上,摁着我脖子说要挪死我,然后就趴我身上强奸了我。后来我女儿打电话要我接我女儿,我就出门了,李俊伟也跟着我出来了。

2013年阴历8月份左右,我与李俊伟发展成情人关系。从2014年3月间,俺俩就开始生气,李俊伟光认为我在外边找的有别的男的,就开始给我闹,闹了也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经常在街上截我,从去年年底我就开始躲着他,他就开始变着法的找我,找到我就跟我闹,闹了就发生性关系,他给我发生性关系我后来就不愿意了,但是我都忍了。上个星期天晚上7店多,李俊伟在街上截住我,我给李俊伟说我不想和他好了,他就抓着我头发,捏着我脖子,在我三轮车上摸我下身、肚子,我把他脸抓伤了。昨天晚上,李俊伟又到我家找我,要我给她睡,我不愿意,把他左脸抓伤了,他后来就走了。

3、证人张某某2015年3月20日证言:昨天下午3点左右,我在巡逻时听到32号楼三楼有跺门声,我就听见了三声我就走了。我就接着巡逻,等再转到32号楼3单元时,我听见楼道里有女人喊“救人,救人”,我拐回去和经理报告,说有人喊救命,经理让我去听听,看有什么事,我就又过去了,但是没动静了,我就在路上观察32楼的情况,大概有半个小时左右,我看见那层一个女住户还有一个男的一起下楼了,这女的骑三轮车走了,男的也开着三轮跟着这个女的。这女的是32号楼3三单元3楼一户的,这个男的以前找这个女的闹过,就是年里年外,这个男的来拿过这个女的三轮车电瓶,还在这个女的家吵过架,那个男的喝醉了,在这个女的楼下骂,骂这个女的找男的话,这个女的也不敢开门,不敢回来,事情就是这。我光听见响声和喊声,没有看见人。

4书证:

(1)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俊伟身体检查的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李俊伟脸上、腹部有伤。

(2)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被害人苏某提供的卫生纸、头发、床单。

(3)(驻)公(刑)鉴(物)字(2015)498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对被告人及被害人告知鉴定结论笔录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卫生纸检出的精斑系李俊伟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4)泌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发还毛毯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含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被告人李俊伟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