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XX,男,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1日15时20分,被告人廖XX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大阳125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双庙乡枣庄喝酒后回家,行驶到双庙乡枣庄村委枣庄西岗村村通公路时,被双庙乡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0701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廖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3.6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廖XX供述、证人李X柱、李X祥证言、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0701号检验鉴定报告、告知鉴定结论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廖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泌阳县双庙乡闫洼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X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廖XX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