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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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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40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桦),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闻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40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杨桦),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闻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行贿罪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民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杨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波出庭履行职务。杨某某及辩护人闻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