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40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桦),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闻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犯行贿罪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民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杨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波出庭履行职务。杨某某及辩护人闻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