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米海、赵某甲、李立民、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郝金良、杜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终字第56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永德,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 辩护人张羽,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如宣,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 辩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终字第56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永德,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

辩护人张羽,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如宣,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

辩护人廉洁、王继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

辩护人陈国营,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米海(曾用名李维海、李伟海),男,1973年5月9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某甲,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立民(曾用名李伟),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志强,男,1954年8月5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郝金良,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米海、某甲、李立民、胡永德志强、薛如宣、郝金良、杜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民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胡永德、薛如宣、杜某某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尊峰出庭履行职务,胡永德、薛如宣、杜某某及辩护人张羽、廉洁、王继庆、陈国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007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李米海、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郝金良伙同马某某、李某甲、庞某某、乔某某、苏某某、王某甲、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民权县王桥乡民政所,以照顾残疾人为由向该民政所要钱,并在乡政府院内大声叫骂,围堵、搂抱、殴打工作人员,致使王桥乡民政所无法正常办公,迫使工作人员拿出500元钱后才离开。

2.2007年夏的一天上午,李米海、薛如宣、刘志强、郝金良伙同他人以让民权县褚庙乡民政所照顾残疾人为由向该所要钱,并在乡政府院内民政所门口大声叫骂、围堵工作人员,致使褚庙乡民政所无法正常办公,迫使工作人员拿出600元钱后才离开。

3.2007年春的一天,李米海、胡永德等人伙同李某甲、马某某、苏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到民权县孙六乡民政所,以让民政所照顾残疾人为由要钱,在孙六乡政府院内民政所门口,采取叫骂、围堵工作人员、赖着不走等手段,致使该民政所无法正常办公,迫使工作人员拿出500元钱后才离开。

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李米海、李立民、胡永德、刘志强、郝金良、薛如宣等二三十个残疾人到民权县民政局,以要面粉、被子、钱为由,采取堵大门、到办公室吵闹、围堵、威胁工作人员等方法,致使民政局无法正常办公持续达五个小时,迫使民政局答应给他们发面粉、被子等要求后才离开。

5.2012年9月份的一天,因上级审计机关查出“五保”和“低保”重复人员后,民权县民政局取消了部分重复人员的资格,李米海、李立民、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郝金良等盲、残人员到民政局闹事,采取用盲杖乱捅办公室的门、围堵工作人员等手段,要求恢复取消的资格,致使民政局无法正常办公长达数小时。

6.2012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李米海组织十余名盲人到民权县民政局局长刘某甲办公室要求为每一名盲人都办理低保,因不符相关政策遭到拒绝后,上述人员将刘某甲围堵在办公室门口,致使刘某甲无法办公,并将其衣服撕烂。

7.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上午,李米海、李立民等盲、残人员到民权县民政局查询低保户名单,因各乡名单尚未整理出来,李米海等人便在工作人员方某某办公室内吵闹,致使民政局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公;当天下午李米海又带领李立民等十几个盲人专门到方某某办公室闹事,严重影响了民政局工作秩序,迫使于某某副局长给其道歉后才算了结。

8.2013年冬的一天,因薛某某丈夫的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被查,李米海、李立民伙同李某甲、王某甲、庞某某、张某甲、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残疾人和薛某某领着两个孩子到民权县交通局副局长兼运管所所长张某乙的办公室要车,采取哭闹、死缠烂磨等方式,致使张某乙无法办公,最后不得不放车。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012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李米海无理要求民权县供电局对残疾人每月补助10度电被拒绝后,组织盲、肢残人员到民权县供电局闹事,李米海、李立民、胡永德、薛如宣、刘志强、郝金良、杜某某等五六十个盲、肢残人员大骂、围堵供电局收费大厅,致使收费大厅无法办公长达两个多小时,严重干扰了供电局收费大厅的正常工作秩序。

2.在民权县城关镇秋水路西段纺织品超市门口,因残疾人李某乙的修鞋摊位与王某乙的纺织品超市门前空地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8月6日,李米海、李立民、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郝金良等一二十个盲人到纺织品超市滋事,堵住大门,大吵大闹,致使纺织品超市无法营业达数小时。

3.2007年秋的一天上午,李米海、赵某甲、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郝金良等人在开车通过民权收费站时拒不缴纳过路费,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吵闹,并将工作人员王某丙打伤,又在收费站通道堵截半个多小时,致使所有车辆不能通行,严重扰乱了当地的交通秩序。

(三)妨害公务罪

2014年三四月份,在民权县城关镇史村铺,因胡某某违章建房,民权县规划执法大队在现场执法时,李米海安排盲人程某某等人在工地蹲守,李米海还伙同李立民等盲、残人员在盖房工地与执法人员大吵大闹,并使用盲杖拍打、威胁、叫骂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四)寻衅滋事罪

1.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民权县颜集乡颜集村高某甲与其嫂子李某丙因宅基地发生纠纷,李某丙即联系李米海,李米海纠集李立民、胡永德等盲人伙同李某甲、王某甲、庞某某、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残疾人到高某甲家中采取围堵、谩骂、起哄、随地大小便等方式闹事,持续数天,迫使高某甲放弃了宅基地,由李某丙将房子盖起,参与的残疾人每人每天分得100元钱。

2.2013年4月份,因李某丁(已判刑)无故不让鲍某某盖房遭拒,李某丁便从虞城找来数名盲人,并与李米海联系,李米海又联系李某甲、郑某某、王某甲、乔某某、张某甲、赵某乙、庞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残疾人,多次到鲍某某盖房工地闹事,致使该工地无法施工。

3.2013年8月14日8点多,农场职工李某戊(已判刑)通过虞城的残疾人李某己找到虞城盲人会长范某某与李米海联系,李米海又联系了庞某某(另案处理)、郝金良等几个残疾人,开四辆三轮车到商丘国营民权农场大门口拉横幅、吵闹,一直闹到17时许,严重扰乱了农场的办公秩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