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刑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如江,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迎军、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书贵,男,1974年9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28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桂彬,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4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28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玉印,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庆伟,男,1964年9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民,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如江、吴书贵、冯桂彬、罗庆伟、张建民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民少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如江、吴书贵、冯桂彬、罗庆伟、张建民犯受贿罪,判处杨如江有期徒刑十一年;吴书贵有期徒刑六年;冯桂彬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罗庆伟有期徒刑六年;张建民有期徒刑五年。五被告人均不服判,以原判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部分公务支出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杨如江和罗庆伟具备自首情节;原审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少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