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小甲”,男,1990年2月出生。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1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自2012年开始信仰“全能神”邪教,并多次到本乡镇农民韩某某、张某某、熊某某、朱某某家中聚会,传播“全能神”相关教义、书籍等。2014年7月6日,公安人员在江某某家中搜出邪教书籍151本、“全能神”宣传小册子35张、“全能神”光碟177张、MP4播放器2部、影碟播放机3台。2014年9月11日下午,江某某在湖北省红安县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租住屋内搜出邪教书籍8本、MP4播放器1部。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某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持有“全能神”书籍、宣传小册子、光碟的数量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传播过“全能神”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某自2012年开始信仰“全能神”邪教,并多次到本乡镇农民韩某某、张某某、熊某某、朱某某家中聚会,传播“全能神”教。2014年7月6日,公安人员在江某某家中搜出邪教书籍151本、“全能神”宣传小册子35份、“全能神”光碟177张、MP4播放器2部、影碟播放机3台。2014年9月11日下午,江某某在湖北省红安县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租住屋内搜出邪教书籍4本、MP4播放器1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熊某某2014年7月7日证言:小甲到我家记不清来过多少次,最后一次聚会是上周二的上午,在我家。韩某某夫妇先来,接着黄某某来的,小甲好像是9点来的,骑的电动车。来后我们先向神祷告后,由韩某某念小甲带来的上面的工作安排。原来是朱某某带我们,他是传福音的执事,他没搞后,小甲来带我们。我们散后,10点多韩某某夫妇先走,小甲在我家为黄某某的播放器充卡,他走时11点多。我几个都是信徒,平时都是小甲送一些小册子过来。上次小甲带的东西,学后韩某某带走了。
其2014年11月11日证言:每次小甲来聚会时,他自己带书和小本子讲我几个听,听了后让我们谈体会,他来我家就是教我们信“全能神”。
2、证人韩某某2014年7月5日证言:2002年朱某某传教,我们信的“全能神”教。我们一般是到熊某某家聚会,一般每周三次,聚会都是上午,基本两小时。有时聚会时教会会派人来,来人就是讲课及解释,书是来人发给我的,光盘也是的。我们到时间就去,上边来人就来,不来人就自学聊聊就散了,没有负责人。来的有个年轻人叫小甲,他星期二上午还来过熊某某家。我的小册子是小甲带给我们的,识字的都给,不识字的没有。
其2014年7月5日第二次证言:我参与“全能神”聚会最后一次是本周二上午,我和老伴张某某8点到熊某某家,黄某某比我晚到几分钟,我们到齐后,先由我念小册子,刚念一页,小甲就来了。熊某某、黄某某、小甲都先后念了小册子,小甲让我们谈谈自己的认识,每个人对照自己发言,说是对神的认识及自己有哪方面败坏。小甲可能没念,他最后讲了话。小甲是骑一辆红色电动车来的。
其2014年7月7日证言:我是2002年4月加入“全能神”教的,我是生活执事,负责保管教会书籍和光碟,我家聚会点负责人是一个叫小甲的年轻人。他每星期来一两次。
3、证人张某某2014年7月5日证言:我学“全能神”是在四、五年前开始的,书籍都是聚会时人家给的,有时有人送我家里来。我们一起学的有一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听说叫小甲。他好像给我送过书、碟子两次。这星期二他还到熊某某家与我聚过会。
4、证人朱某某2014年7月4日证言:我孙子被杀了,我来公安局是因为我怀疑有一个叫小甲的干的。大约四年前,一个姓甘的老婆子到我家传教我信了“全能神”教。当时教会有二十多人,其中有一个住子路镇信用社后面,叫小甲(不知道大名,知道姓江)。我们教会有五个点,我家是一个点。今年我退教了,我怀疑小甲报复我。因为我们聚会时经常说:“一心一意相信神,三心二意神惩罚”。小甲信教比较认真,我认为他太认真,有可能对我下手。
其2014年11月12日证言:小甲到我家聚会时,都带些“全能神”的书和小册子给我们讲课。
5、证人江某甲2014年11月13日证言:我儿子江某某是从2000年春上开始信“全能神”的,我家里的书和光盘,都是我妻子丁某甲、儿子江某某他俩从教会的人手里弄来的。“小甲”是我儿子的小名。
6、证人王某甲2015年1月28日证言:2013年和2014年春上,江某甲和他儿子来我家,教我妻子学教,光来我家大概有十几趟,江某甲和他儿子每次来我家,都被我骂走,我妻子陶某某信这教,我听说是邪教后,将给我妻子的书,还有好多小册子,都烧了。
7、被告人江某某2014年9月16日供述:我是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子路街上碰到一个外地妇女,给我一本《船票》书,让我信“全能神”,从那以后我就信了。我信“全能神”,使我心灵得到平安,我不想背叛神,我觉得一点错误没有。
8、证人熊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朱某某2015年1月21日辨认笔录在卷,熊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分别从一组10张男性照片比对后确认3号照片人是“小甲”(江某某)。
9、罗山县公安局2014年7月6日在被告人江某某家中搜出的151本邪教书籍、宣传小册子35份、光碟177张及播放器物品的扣押清单、移交本院扣押物清单、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4张在卷。
10、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11日抓获被告人江某某时从其租住的屋内搜出的4本邪教书籍及播放器扣押清单在卷。
11、国家公安部明确“全能神”教为邪教组织的通知在卷。
12、信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2015年5月6日出具的“鉴定书”在卷,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江某某被扣押的光盘、书籍、宣传册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13、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对被告人江某某抓获经过在卷。
14、被告人江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在卷。
15、罗山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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