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曾用,男,1987年2月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宣布逮捕。现羁押于罗山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曾用,男,1987年2月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宣布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多次购买毒品,并在其居住的罗山县楠杆镇某某村某甲组家中,多次容留张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魏某等人吸食冰毒。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0.4克冰毒及吸毒工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其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量刑。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多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在其居住的罗山县楠杆镇某某村某甲组家中,多次容留张某某、孙某某、魏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0.4克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魏某2014年7月2日证言:今年阴历月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上张某甲家二楼拿东西,看到小波、浩佳正给张某甲毒品,用透明方便袋装的,最少有十个,我上去了,宝林就喊我一块吸,后来来的人还有张某某、孙某某,吸毒的毒和吸管宝林二楼就有,吸罢我们就走了,宝林当我们几个的面说他本人请客。

2、证人张某某2014年4月10日证言:今天中午12点多,我到张某甲家里,我去时孙某某和他女人在张某甲家。我们四个坐那儿聊了一会,张某甲起身拿了一小袋冰毒,让我们一起吸,我们四个就在一起吸了,张某甲这次没找我们要钱。

3、证人孙某某2014年11月1日证言:我是去年八、九月份因借钱的事认识张某甲的,通过聊天张某甲知道我吸过毒。我们认识后没多久,有一天夜里,张某甲打我手机让我去他家。我去后先聊了一会,张某甲从电脑桌下面拿出一个吸毒甁,从身上拿出一个小透明袋装的冰毒,我们两个一起吸了。第二次是距离第一次有十几天,他又打电话让我去他家一起吸了冰毒。

4、被告人张某2014年11月5日供述:去年快十一月份,一天夜晚七、八点钟的时候,张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家里有人没。我说没有。他说一会他们几个人到我家来玩。过了一会,张某乙、魏某、张某甲就到我家来了。张某乙拿出一小袋冰毒,在我家一楼的耳房,我们四个一块吸的。后来没多长时间,张小亮、魏某、张某甲又到我家来吸过两次毒。

其2015年4月3日供述:2014年11月5日抓获我时,在我家一楼耳房桌上发现的一小袋共计0.4克冰毒,是2014年11月3日夜我和张某丙一起在楠杆好莱坞网吧门口买的。从2013年到2014年,我一共容留别人在我家吸毒六次。

其2014年12月12日供述内容与上述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罗山县公安局2014年11月5日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及扣押清单在卷。

6、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在卷,证实扣押被告人张某家中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7、被告人张某被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在卷。

8、罗山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容留过张某甲在其住所吸毒,但仅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该项指控不予认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蔡 韧

审判员 方 平

审判员 陈玛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