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64年10月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煦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吕某与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世纪花园”工程1#楼的项目部经理刘某某签定了《金诚博雅*世纪花园1#楼木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主体工程封顶验收合格后付给吕某70%工程款,余额在决算后三个月付清。随后被告人吕某招用了六七十名农民工进行施工。截止2013年2月份,在1#楼还没有验收的情况下,该公司已支付被告人吕某工程款581881元人民币,明显超过合同总价(617671元)的70%。但被告人吕某以工程赔钱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143957元。之后,被告人吕某以打欠条的方式煽动农民工向项目部经理刘某某索要,但无果。2013年2月2日至4日期间,农民工聚众上访,后由刘某某凭被告人吕某签名的工资欠条将其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代为发放。2013年2月5日,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吕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告人吕某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但被告人吕某仍然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逃匿。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辩称,其已领取的金诚世纪花园1#楼的工程款为591381元,拖欠农民工工资143957元属实;对工程总价款有异议,项目部经理刘某某未按口头承诺提高工程单价,导致承包的工程亏损,无钱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后来外出务工前后,不知道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山县公安局找过其。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吕某与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金诚博雅*世纪花园工程1#楼的项目部经理刘某某签定了《金诚博雅*世纪花园1#楼木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主体工程封顶验收合格后付给吕某70%工程款,余款(除保修金外)在决算后三个月付清;吕某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随后吕某招用了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截止2013年2月初,吕某已累计领取工程款591381元,但吕某以工程赔钱为由拖欠71名农民工工资143957元。2013年2月2日前后,吕某分别就上述欠款向农民工出具欠条(欠条注明系刘某某欠工资款)。2013年2月2日至4日期间,农民工聚众到罗山县委、政府上访。2013年2月5日前后,由刘某某依据吕某签名的上述欠条将吕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43957元代为发放。2013年2月5日,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在吕某的施工地点罗山县金诚博雅*世纪花园和吕某家庭的门上张贴的形式,向吕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吕某在2013年2月8日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吕某没有支付并逃匿。2013年3月15日,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罗山县公安局;罗山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并于次日将吕某予以网上追逃;该局于2014年9月14日将吕某抓获。
另查明,刘某某否认承诺过给吕某承包的金诚博雅*世纪花园1#楼木工工程提高单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甲2014年3月20日陈述:2012年3月至10月,我通过李某到吕某手下干木工,和我一起的还有张某某、周某某等七八个人。工钱从没按时发过,用钱工人先要支付,我找吕某支付了三次,大概有八千元。到2012年10月份,吕某还欠我8192元,在他手下干活的吕某没有不欠钱的,总数有几十人。春节前,我们找吕某要工钱,找不到他,打他电话也打不通,我们只好堵县政府大门。2013年2月4日至5日,世纪花园1#楼项目部补发了我们的工资。2013年春节前,我们找吕某要钱,吕某说没有钱,要给我们打欠条,让我们找刘某某要,他就复印了:“世纪花园刘某某经理欠工人工资”,然后填上工钱签上名,给我们打的欠条。我们找刘某某要时,刘某某说:“工程款已基本给吕某付清了,你们应该找吕某要。”刘某某不给,吕某又找不到,我们就去堵县政府的大门。
2、被害人李某2013年3月20日陈述:2012年4月3日,吕某所带的木工因做工程质量不行被赶走。他找到我,我带了刘某乙、张某、顾某、周某某、潘某甲、潘某某、张某甲等人过去支模,因为我知道吕某的工钱难要(我给他干过木工),所以干活前我当着刘某某及刘某某爱人张会计的面,我和吕某谈工钱由我向项目部领取,领后再由吕某签字,最后,从吕某总工钱中扣除,吕某答应了。我在那做工应得工钱总计12万多,我于2013年前从刘某某那领取9万多,还欠我35885元。我在吕某那里有16个点工,2640元,吕某一直没给我。年前,工人找他要工钱,吕某说:没有钱,可以给我们兑工打欠条,让我们找刘某某要。我们就让他打欠条,打了欠条之后再找吕某就找不到了。没办法,我们只好去县政府找领导,最后金诚公司让刘某某补发了吕某欠所有人的工资,包括我的35885元。刘某某凭吕某给工人兑工后所打的欠条给工人发工钱的,欠条上有吕某本人的签名。
其2014年10月23日陈述:吕某欠过我工钱,是在2012年年底“世纪花园”1#楼干木工活时欠我两千六百多元。我们民工几十人多次找他要,他不给,于2013年2月2日给我打了欠条。让我们找刘某某经理要。欠条是吕某统一打印好的,记的有我的工时和款数,吕某在欠条下面签的名字。实际上欠我们民工工资的是吕某,1#楼木工工程是他与刘某某签的合同,刘经理按合同已支付了吕某的工程款,然而吕某不给我们的工款,他说赔了。我们当时找刘某某要工钱,刘经理说他已全部付给了吕某的工程款,没答应,所以我们到县政府上访,后来刘某某又按吕某的欠条给了我工钱。上访时吕某也跟在一起,具体谁组织上访的,我不清楚。
3、被害人张某2013年3月20日陈述:2012年春天到夏天,我通过李某介绍和周某甲等共8人从吕某手中承包了世纪花园1#楼的木工活。后来整个工程多少钱我不清楚,李某应该清楚。吕某给我打了二千四百八十元的欠条。吕某打出去的欠条(欠工资)一共约有十七八万元。至于吕某在刘某某处领工程款领了多少,是否是领超了我不清楚;或者吕某从刘某某那把钱领走了不给我们,这样的事很多。原来我们给吕某搭过伙,在仁和家园我给他干活,他把我们民工的钱领了不给我们,过了一两年他才给我们钱。
其2014年10月23日陈述在卷,内容与被害人李某2014年10月23日陈述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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