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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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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潢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某某(又名马老隐、老隐、老引),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先锋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4月5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

(2015)潢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某某(又名“马老隐”、“老隐”、“老引”),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先锋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4月5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因与王某某有矛盾,便纠集他人持砍刀窜至潢川县城关定城办事处“惠捷宾馆”大厅,将王某某砍伤。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赔偿王某某500000元。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晏某某结伙作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为实施报复,纠集数人(身份未查清)持砍刀窜至潢川县城关定城办事处“惠捷宾馆”大厅,分别对王某某头部、身上乱砍,致王某某头部创口长度累计为22.5cm、肢体创口长度累计为53.0cm、颅骨、掌骨骨折。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潜逃。

2014年3月4日,被告人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1、被告人晏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00元;2、被害人王某某表示不再追究晏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对晏某某予以谅解。2014年4月5日,被告人晏某某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3年4月3日凌晨1时许,我新买三个月的白色帕萨特停放在“阳光驿站”门前,被刘某手下的四个人用刀砍砸了,我当时没有在场,听惠捷宾馆的保安说的。当天上午,我查看惠捷宾馆门口的监控,看见砸我车的四个人有一个人是刘某手下的张某。我车被砸后,我打电话给我堂弟王某甲,让他过来看看。王某甲说他到刘某开设的赌场捣蛋了,而且我还听惠捷宾馆的保安说4月2日夜23时许,有二三十人到惠捷宾馆门口喊让王某甲出来,要砍王某甲。我就想可能是刘某没有找到王某甲把我的车砸了。3日上午,我打电话给刘某,问他为啥要砸我的车,他否认。4日上午,张甲找到我,说我车被砸的事别捣了,回头让王某甲找刘某道歉,让刘某给我的车修修,赔点钱算了。我说王某甲跟刘某捣蛋和刘某砸我车是两码事,跟我没有关系,我不可能跟他调解。第二天“建”(住潢川县三环路加油站对面)来找我,也是调解刘某砸我车的事,我仍然没有调解。4月11日夜里七、八点,建又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同意调解,我没有同意。夜里9时许,我从“阳光驿站”出来,准备到惠捷宾馆(阳光驿站与惠捷宾馆有几米远)。我刚出阳光驿站门口,看见刘某的灰色现代轿车经过(豫S3567),后面跟着一辆无牌号的黑色现代轿车,黑色轿车的副驾驶上坐着刘某的得力干将“老隐”。我看见刘某他们来惠捷宾馆附近,我想他们可能来逮我和王某甲。我就从阳光驿站到惠捷宾馆一楼大厅,在宾馆一楼吧台柜子里,拿一个黑色塑料袋,把我随身携带的一把小斧头裹住。我刚裹住,“老隐”就带着五个男子,手持两尺多长的砍刀,啥也没说向我砍来。他们六人对我身体的上半身、头部和手、胳膊乱砍。我拿着斧头挥舞,不知道有没有砍到人。他们砍我持续有一分钟,就跑了。后来我怎么到医院就不知道了。我被砍时,惠捷的老板郑某某和一个服务员在场。

2、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证言:我陪马老隐到公安机关投案,他在2013年在潢川老大桥附近把一个人砍伤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2)证人桂某某证言:我和马老隐关系比较近,经常在盐业宾馆和锦江宾馆住宿。马老隐是帮刘某看赌场的。2013年4月初一天,马老隐说他给王某某的车砸了,还说王某某太嚣张了。没说啥原因砸王某某的车。4月11日夜里22时许,老隐打电话给我说他将王某某砍伤了,在惠捷宾馆砍的,让我回老家呆几天,还让我给他在盐业宾馆房间的东西收拾一下。我没有参与砍王某某。

(3)证人王某甲证言:2013年4月11日夜晚22时许,有人打电话给我说我哥王某某在惠捷宾馆被人砍伤了,让我到县人民医院。我哥说4月11日夜晚21时多,他在惠捷宾馆门口看见刘某的灰色现代轿车后面跟着一辆黑色轿车,从黑色轿车下来六个人。我哥就进入惠捷宾馆大厅,那六个人每人持刀向我哥砍,我哥拿出身上带的斧头和对方的人对打。我以前经常到刘某开设的赌场放账,后来我的钱基本上都在刘某的赌场上输完了,我就想到他赌场上吃点黑钱。2013年4月4日前后的一天夜里22点多,我和朱某某一起一人带一把斧头到刘某开设赌场,将刘某撵跑到房屋楼上躲起来,我们没有要到钱就跑了。当天夜晚,刘某带几十人在潢川城关逮我。刘某知道我和我大哥经常在惠捷宾馆住,当天夜里可能到惠捷宾馆了,看见我哥新买的帕萨特白色轿车停放在阳光驿站门口,刘某的人就将我哥的车砸了。事后,刘某让中间人来找我哥调解我到刘某赌场闹事和砸我哥车的事。我哥不同意调解。刘某就放话比较强硬,说要弄我,还说我哥的车该砸。我哥就防着刘某,随身带把斧头。

(4)证人郑某某证言:2013年4月11日晚上九点多钟,我在惠捷宾馆大厅吧台看电视剧。收银员郑某甲在沙发上看电视。我听大厅有声音,看见惠捷宾馆旁边住的王某某手里拿一个黑塑料袋的东西在大厅和6个拿刀的男青年在打。双方打了一会,那6个男青年用刀把王某某的头和手都砍流血了,后来这6个男青年跑了。砍王某某的人拿的是一尺多长的砍刀。我看到王某某伤比较重,就报警了。王某某的帕萨特在2013年4月3日停在阳关驿站门口被砸了,有人找他调解,王某某没有调解,还让我帮他调监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