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明高,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年4月24日送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因发现徐明高有诈骗漏罪,桐柏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21日对徐明高办理临时离监延期手续,将徐明高临时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明高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梦、被告人徐明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明高使用蒋世军提供的某某新农合本及身份证等证件,编造王某某甲亢性心脏病、脑溢血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09医院的整套病历及住院费用证明,并让桐柏县大河镇卫生院负责新农合报销的工作人员李某帮其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从而徐明高报销出新农合资金52459元。随后徐明高分给蒋某某现金5000元。新农合报销资料显示王某某于2012年6月2日至2012年7月16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以甲亢性心脏病、脑溢血住院,住院费用为95726.04元,新农合报销52459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明高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758.7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期间,发现徐明高有上述漏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明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桐柏县新农合关于王某某的新农合报销病历及材料及中国解放军第309医院出具的证明等书证,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准予解回罪犯的函,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高伙同蒋某某编造虚假病历及住院费用骗取新农合报销费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明高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明高在刑罚执行中,发现有漏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明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被告人徐明高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徐明高违法所得人民币42327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致岸 审 判 员 魏文涛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