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00101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新,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智武,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新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高焱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新及其辩护人刘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刘国新任溧河铺镇财政所资料员期间,在办理汽车下乡补贴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构申请材料,冒充张某甲等多人的名义,骗取国家补贴款63980元,所得款项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和做生意。 2013年8月,被告人刘国新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新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现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刘国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称自己是初犯,追悔莫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智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刘国新主动到纪委接受调查的,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国新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刘国新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刘国新在任溧河铺镇财政所资料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系统网上的录入及初步审核工作之便,虚构了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张某丙、张某丁、蒋某某等7人购汽车信息,骗取国家汽车下乡补贴款63980元归自己所有,用于日常消费和做生意。 2013年8月,新野县财政局组织全县财政检查,发现溧河铺镇财政所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实际兑付金额比系统金额多出七万余元,被告人刘国新随即退出了其赃款。2013年12月,新野县纪委对被告人刘国新立案调查,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刘国新在新野县财政局监察室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到新野县纪委说明其骗取国家补贴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国新的供述 我于1987年11月到1990年12月在47军84865部队服役,1991年复员到地方,1991年8月起在溧河铺镇政府上班,至2005年底分别在溧河铺镇农经站、城建所、计生办、农机站工作,2006年元月至今任溧河铺镇财政所资料员。我在溧河铺镇财政所主要负责汽车、摩托车财政补贴系统网上的录入、初步审核工作。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是从2009年4月开始,2013年2月底结束。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需要提供申请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行驶证、粮食直补本或存折号,是外地牌照还需暂住证。我根据要求把申请补贴的人员信息录入到国家汽车、摩托车补贴系统,需要录入申请人的车主姓名、车主身份证号、户口簿号、车牌号、发票号、车架号、户主的粮食直补折或本人存折卡、手机号、家庭住址和购车类型等,所有信息填写完后,系统自动计算出补贴资金,我初步审核后,将审核表报溧河铺镇财政所所长张某戊处审核,再由我把录入名单报财政所会计张某辛处办补贴手续。由她根据我提供的名单,开具现金支票给溧河铺镇信用社,由信用社直接把补贴资金打到购车人的账户上。 2009年6月至2010年11月,我在任溧河铺镇财政所资料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了张某甲、张某丁、张某丙、张某乙、王某甲、杨某某、蒋某某7人购汽车信息,套取了国家汽车下乡补贴款63980元归自己所有,用于日常开支和做生意。这7人购车信息我没有通过国家汽车、摩托车补贴系统录入上网。当时对国家家电下乡(汽车)财政补贴政策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想着这事也没有人去查,不会出事,真查出来我不行把钱退回去,就利用职务之便干了这事,另外我2009年开始做煤炭生意资金紧张也急需用钱,就想了这个法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 这63980元钱我一部分用于平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人情世故开支花了一万余元,一部分是我做煤炭买卖生意当本钱,从宁夏及内蒙古、甘肃买煤后卖给了新纺公司、新野县的砖厂,做煤炭生意我赔了一二十万。套取补贴款63980元的事我一个人做的,没有告诉过其他人。这7户都没有实际购买汽车,也不知道这个事。 2、证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张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证实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张某丙均没有在溧河铺镇财政所申请办理过汽车下乡补贴,也没有领过款。另刘某某(系张某丁之嫂子)、张某丙(蒋某某之公公)证实张某丁、蒋某某常年在外打工,没有买过汽车,不可能在溧河铺镇财政所申请办理过汽车下乡补贴。 3、证人张某戊、张某辛(原溧河铺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的证言 证实申请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款的流程及对刘国新套取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款的事情不知情。 4、证人张甲的证言 证实2013年8、9月份,新野县财政局金融贸易股清算溧河铺镇财政所国家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账时,发现家电下乡补贴款账面支出数比补贴系统网通过数多了70151.15元,当时初步认定是刘国新经手出的问题,后刘国新将他套取的补贴款这7万多元交到财政所账户上,是张甲经手的。 5、证人张乙(刘国新妻子)证言 证实刘国新退款是其借亲戚朋友的钱。 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证实在发现溧河铺镇财政所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款账面支出数比补贴系统网通过数多了70151.15元后,局领导班子研究让刘国新上班对账,暂停其工资,不久刘国新上缴了差额。2014年春节前后,刘国新主动找到马某某要求到纪委说明情况,遂联系县纪委并安排纪检监察室黄耀军与刘国新一起到纪委去。 7、新野县纪委关于刘国新有关问题的初核报告 8、新野县纪委关于刘国新所犯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9、新野县纪委关于刘国新同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10、新野县纪委监察局对刘国新的谈话笔录 上述证据7-10证实新野县纪委对刘国新进行立案调查,刘国新承认利用工作之便,虚构7个人购汽车信息,套取了汽车下乡财政补贴款63980元的情况。 11、刘国新身份证复印件 12、溧河铺镇财政所出具的刘国新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 13、新野县财政局出具的刘国新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11-13证实被告人刘国新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 14、溧河铺镇家电下乡(汽车)未经国家财政补贴网络系统认定名单 15、刘国新多次到信用社的取款凭条、存折等 16、刘国新于2013年9月21日退缴赃款的现金缴款单 上述证据14-16证实刘国新虚构他人信息骗取国家汽车下乡补贴款63980元,被发现后退缴了赃款的事实。 17、中共新野县纪委出具的关于刘国新案件办理情况的说明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