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刑初字第00268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女,1976年7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底至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殷某某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门诊医生的职务便利,虚构住院病人三人次、虚开检查费、药品费五人次,通过该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员周某某,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16813.6元。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已退还了全部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殷某某、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诊断证明、合作医疗报销票据、收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公共财产1681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某虽没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殷某某的非法所得16813.6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瑞峰 审 判 员 张正清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海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