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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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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金锋,男,36岁,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5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金锋,男,36岁,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5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金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孙金锋驾驶豫R08F22号小型轿车,沿社旗县赊店镇建设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新汽车站路段时与步行的社旗县郝寨镇村民李硕发生碰撞,造成李硕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孙金锋逃逸。2014年5月18日,社旗县交警大队作出社公交认(2014)第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孙金锋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二、李硕无责任。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孙金锋主动到社旗县公安局朱集派出所投案,2014年5月24日,孙金锋赔偿被害人李硕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金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辆查询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关于孙金锋的到案情况说明,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金锋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提请认定被告人孙金锋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金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