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新堂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堂,男.52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8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犯罪,于2014年8月13日由社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社旗县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堂,男.52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8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犯罪,于2014年8月13日由社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堂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方、冯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上午21时许,被告人张新堂在社旗县桥头镇吴氏营村李湾向红燕代销点内看刘天顺与其儿子张国平等人打麻将,因为刘天顺与其儿子张国平相互看牌,二人发生矛盾,引起在场的张新堂的不满,张新堂与刘天顺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在厮打中,张新堂将刘天顺的鼻部打伤,经鉴定,该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刘天顺将张新堂的嘴唇咬破。经鉴定,该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张新堂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4年8月13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天顺赔偿张新堂损失300元,互不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新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张新堂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天顺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堂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新堂当庭认罪,且已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新堂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新堂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新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