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营,男,53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1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11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保营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社旗县兴隆镇中兴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兴隆镇政府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测,从送检的王保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9.2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保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保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血醇鉴定报告、证据照片、被告人王保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保营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保营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保营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保营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保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