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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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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明照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明照,男,53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1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1月17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明照,男,53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1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1月17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明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明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熊明照酒后驾驶豫RA39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H343)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社旗县城郊乡鼎威服饰附近路段时,被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熊照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0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明照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熊明照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血醇鉴定报告,被告人熊明照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明照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明照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明照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明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