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新生,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泌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新生,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泌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永生,曾用名周毛蛋,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住西平县。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26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禹定虎,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泌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4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9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4月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预谋盗窃后,于2015年1月24日21时许,驾乘禹定虎的面包车,窜至唐河县城滨河新村,由禹定虎驾车接应,周永生望风,邵新生持碎玻璃器将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轿车左前侧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的手提包,包内有价值311元的三星手机一部、价值441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8587元的黄金手镯等物品。

2015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驾驶摩托车窜至唐河县城恒基花园北居民区,由周永生望风,邵新生用碎玻璃器将居民李某停在家门口轿车车窗玻璃击碎,盗走车内的黑色手提包,包内有价值53元的联想牌u盘一个及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当晚19时许,邵新生、周永生驾驶摩托车窜至唐河县城新春路中段。由周永生望风,邵新生用碎玻璃器将石某某停在路边轿车窗玻璃击碎,盗走车内手提包,包内有现金2050元、价值253元的黑色酷派手机一部及绿色玉坠一个。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被损坏车辆照片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周永生、禹定虎系累犯,邵新生有前科盗窃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永生、禹定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新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没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参加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自愿认罪,家中有已失去母亲的未成年孩子需要扶养,高龄的父亲需要照料,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处缓刑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结伙在唐河盗窃作案一起,盗窃物品价值13308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结伙在唐河盗窃作案二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235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预谋盗窃后,禹定虎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三人从泌阳县城到唐河县城寻机作案,当晚21时许,禹定虎驾车行至唐河县城滨河新村,三人发现该新村的道路边停放有多辆轿车,遂由禹定虎驾车在路口等候,邵新生、周永生下车步行对路边停放车辆观查,发现张某某停放的轿车内放有手提包,遂由周永生望风,邵新生利用携带的碎玻璃器将张某某轿车左前侧车玻璃击碎,将车内的手提包拿走。经查,包内有白色触屏三星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及张某某的银行卡、学历实习档案、化妆品等物。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价值4410元、黄金手镯价值8587元、三星手机价值311元。

2、2015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预谋盗窃后,驾乘二轮摩托车到唐河县城寻机盗窃,当日18时许,邵新生、周永生行驶至唐河县城区恒基花园北边居民小区一巷道内,发现该区居民李某停放的轿车内有手提包,即由周永生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望风、接迎,邵新生用碎玻璃器将车窗玻璃击碎,盗走车内的黑色手提包,二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翻找发现包内有一U盘和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化妆品等物品,便将U盘拿出,把包带内装的卡品丢掉。后仍由周永生骑摩托车带着邵新生在县城内转悠寻找盗窃目标,约19时许,二人行驶至新春路中段。发现石某某停在路边的轿车内有手提包,邵新生用碎玻璃器将该轿车车玻璃击碎,将车内手提包拿走。经查,包内有现金2050元、黑色酷派手机一部及绿色玉坠一个。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当晚邵新生、周永生所盗李某U盘价值53元,石某某酷派手机价值253元。

2015年1月27日,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油田一网吧内将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抓获,追回上述两部被盗手机和U盘,已退还被害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禹定虎家人与被害人张某某自行协商,禹定虎退赔张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人邵新生在家人的配合下退赔三被害人经济损失4300元;被告人周永生退赔三被害人经济损失2600元。各被害人均表示对三被告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唐河县公安局接处警、受案登记表、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证人白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石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的供述、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前科刑事判决书、唐河县公安局关于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到案经过说明、邵新生、周永生、禹定虎各自的人口信息表、各被害人收到退赔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未异议,其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客观真实的反映本案相关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