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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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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毕业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6月1日被唐河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2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4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边喜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害人马某甲向被告人马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聚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被告人马某乙及其辩护人边喜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4日20时许,因宅基地纠纷,被告人马某乙站在自家平房顶上与站在其家院子东侧的邻居马某甲相互辱骂。吵骂中马某乙往下扔砖头,砸中马某甲面部,致马某甲右上颌窦前壁及右额窦前壁线形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诉称,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修房屋的散水坡将沙堆在路上妨碍原告等通行,原告将沙抛开,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用半截砖从楼顶砸伤原告头部,原告住院8天,出院休养3个月。给原告人带来物质及精神损失,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739元。并提交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马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马某甲的伤不是自己造成。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认为自己没有致伤马某甲,不能予以赔偿,但作为邻居,可以去看望他。其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站在房顶和马某甲在院墙外受伤所在位置的距离,马某甲不可能受到被告人打击。公诉机关指控的马某乙用砖头砸伤马某甲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判决马某乙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乙老宅院与本村马某甲新宅院系前后邻居,两家曾为相邻关系发生过矛盾。2011年10月24日,马某乙准备在其老宅院东墙修散水,马某甲以修散水影响其出路为由,将所用沙子铲走。当晚20时许,两人为此发生纠纷,马某乙站在老宅院平房顶上与马某甲发生对骂。马某甲拿着铁锨准备去马某乙家院子,走到其大门东侧附近时,被马某乙从平房顶上扔下的砖头击中额头右侧,致马某甲受伤倒地。当晚马某甲被其侄子马某丙等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救治,在该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3406.31元。

2011年10月31日,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甲右上颌窦前壁及右额窦前壁线形骨折,构成轻伤。2015年2月27日,再次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甲右上颌窦前壁及右额窦前壁线形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马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了马某乙的年龄、户籍地等个人基本情况。

(2)唐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实马某乙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6月1日被唐河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3)诊断证、医疗费发票、CT报告单。

证实被害人伤情及住院情况。

2、证人证言

(1)马某丙的证言。

2011年10月24日晚上7点多,我都睡了,听见马某乙在他家平房顶上骂谁铲了他的沙,后来听到我叔马某甲和马某乙对着骂。我起来后看见周围邻居也出来了,马某乙站在房顶上激马某甲,说你敢走到我散水坡前我就用砖头拍死你。他俩对骂一会,马某甲想进马某乙院子里,快走到马某乙门前时,马某乙就开始往下扔砖头砸马某甲,我过去拉马某甲,但马某乙扔的砖头还是砸住马某甲右额头,当时就把马某甲砸晕倒了。

马某乙的新宅子和马某甲的宅子在一起,双方以前发生过矛盾。早几天马某乙的老宅子重新盖房子和我家就有纠纷,村支书判定马某乙的房子散水坡不能弄太高了,我叔马某甲把他的沙铲到路上了,马某乙就站在房顶上骂谁铲他的沙,马某甲听见后就和他对着骂。

(2)宋某某的证言。

我和马某乙、马某甲都是同村的,马某甲是我丈夫马某丙亲叔,马某乙是我丈夫的堂叔。马某乙拿个铁锨站在他家平房顶上,马某甲拿个铁锨站在马某乙院子东侧,两人都骂的很难听,后马某乙喊马某甲有本事你上来,马某甲说有本事你下来。后马某甲拿着铁锨往马某乙院子走,还没走到马某乙大门口,马某乙向下扔砖头砸住了马某甲,马某甲当时哎呦一声就倒下了。

(3)余某某的证言。

2011年10月24日晚我在家看电视,听见马某乙和马某甲对骂声音很大,我出去看,马某甲站在马某乙新宅子东边过道里。马某乙站在他新宅子平房顶上,两人骂恼了,马某甲拿个铁锨要进马某乙院子,马某乙在房顶上说敢进来用砖头砸你,说着马某乙用砖头砸住了马某甲,马某甲哎呦一声就没动静了。我上前看到马某甲有额头有个伤口,血在往外流。

3、被害人马某甲陈述。

我是马某乙近门弟,我们是左右邻居,因宅基地有矛盾。2011年10月24日晚上8点多,我从外面回到家听见马某乙在他家房顶上,一手拿铁锨一手拿砖头在骂,一听就是骂我们,我也对着和他骂。后马某乙说你敢不敢站到我前面,我用砖头劈死你。我就走到自家楼门外,刚站那,马某乙从房顶上用砖头砸到我头右前额上,当时就流血,我晕倒在地上,后被拉到唐河中医院治疗。

马某乙用砖头砸我时,王某某媳妇、张某某、我侄子马某丙都在场看见了。

4、被告人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我村的马某甲想买我家的宅基地,我不卖给他。我记得好像是2010年阴历8月份的一天,我在门口修个散水坡,我把沙已经铺好了,晚上回来的时候不知道谁把沙弄走了,我就在庄上喊是谁弄的,马某甲出来说是他弄的。我就说咋弄的就咋给复原好,马某甲说就不给你弄。后我哥马某丁出来看见我们在吵就劝我们,马某甲重复骂我是没爹的娃,马某甲还说要打我,我哥看劝不住了说那你打吧。后我哥就走了,马某甲给他侄子马某丙说:整他。马某甲拿着铁锨,马某丙拿着谷叉,后面还有几个人,我没看见是谁。我看他们往我家里冲,我拿个木板顺着梯子爬到房顶,接着我听见院子里和房顶上咚咚响,他们在往院子里扔东西,天黑我也没看见他们扔的啥,我就躲到房顶的苞谷垛后面。我只顾着躲也没跟他们对着扔,我躲着也不知道现场有谁。马某甲是否受伤我不清楚。

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照片、CT片、诊断证)。

2011年10月31日,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唐)公(物)鉴(损伤)字2011第709号.鉴定意见:马某甲右上颌窦前壁及右额窦前壁线形骨折,构成轻伤。

2015年2月27日,(唐)公(物)鉴(损伤)字2015第0189号。鉴定意见:马某甲右上颌窦前壁及右额窦前壁线形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

证实现场相关情况。

7、情况说明。

(1)唐河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说明。

证实2015年2月16日接马某甲举报将被告人马某乙抓获归案。

(2)唐河县公安局郭滩派出所情况说明。

证实马某甲被故意伤害一案,系2011年11月10日在老系统受案,导入新警综合平台,无法生成接处警登记表及受理案件登记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虽对部分证据有异议,无具体实质性否定意见,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