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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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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甲等人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刑初字第00251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甲,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刑初字第00251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和平,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威,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乙,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贾东亮,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曹某某、王某甲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甲及其辩护人乔梦麟、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和平、崔威、被告人周某乙及其辩护人樊肖波、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贾东亮、被告人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某甲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门诊骨科医生的职务便利,在给就诊病号治疗时,虚构住院病号、在住院病号病历上虚开药品、把外县来就诊的门诊病号姓名改为自己亲属或老病号的姓名,利用以上虚假手续,串通该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审核报销职工周某甲,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32982.99元;又串通合作医疗办审核报销职工王某甲,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29815元;又串通合作医疗办审核报销职工常某甲,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1196元。被告人汪某甲通过串通王某甲、周某甲、常某甲三人,共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63903.99元贪污自肥。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已退还了全部涉案赃款。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某甲利用任其新野县歪子卫生院合作医疗办职工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卫生院住院病号费用报销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助汪某甲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32892.99元,协助伙同殷某某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16813.6元,协助杨某甲、周某乙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19745.2元,协助曹某某、周某乙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24119.6元。被告人周某甲共协助上述五人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93571.39元。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合作医疗办职工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卫生院门诊病号费用报销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助汪某甲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29815元。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某乙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收费处职工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卫生院住院病号费用的收缴和清单打印工作期间,伪造病人虚假的住院手续,伙同医生曹某某虚开药品,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24119.6元;伙同医生杨某甲虚开药品,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19745.2元,之后又串通周某甲将上述43864.8元顺利报销。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乙退还了涉案赃款29809.52元。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医生的职务便利,伙同周某乙虚开药品,伪造病人住院手续,伙同周某乙共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24119.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公款63903.9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公款93571.3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公款43864.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公款24119.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公款29815元,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周某甲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前,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汪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贪污数额有异议,辩称部分不属实。

辩护人乔梦麟辩护认为,被告人汪某甲部分贪污数额不属实,有立功情节,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和平辩护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樊肖波辩护认为,被告人周某乙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称其主动投案。

辩护人贾东亮辩护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甲利用其任新野县歪子卫生院门诊医生、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治疗的职务便利,虚构住院病人、在住院病人病历中虚开药品、把外地来就诊的门诊病人的姓名改为自己亲属等人的姓名,利用以上虚假手续,串通该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审核住院病人报销工作的被告人周某甲,套取住院病人合作医疗报销款32982.99元;串通该院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审核门诊病人报销工作的被告人王某甲,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10989元;串通该合作医疗办公室另一名负责审核门诊病人报销工作的常某甲,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451元。被告人汪某甲通过串通周某甲、王某甲、常某甲三人,共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44422.99元。

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利用任其新野县歪子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卫生院住院病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期间,伙同汪某甲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32982.99元、伙同殷某某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16813.6元、伙同杨某甲、周某乙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19745.2元、伙同曹某某、周某乙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23402元。以上共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92943.79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