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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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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阳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阳,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阳,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万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阳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阳及其辩护人杨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杨永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卖事实,将双方约定价格为30万元的仝某某的四件玉器骗走后,立即抵押在周某某处,得款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处扣押了其中三件玉货。经镇平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抵押在周某某处的三件玉器(钟魁摆件、仁女摆件、鹦鹉摆件)价值1282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永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永阳辩称没有犯罪,认为自己拿货时写有借据,说明是拿去贷款用,不是诈骗。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杨永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卖事实,将双方约定价格为30万元的仝某某的四件玉器骗走后,立即抵押在周某某处,得款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处扣押了其中三件玉货。经镇平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抵押在周某某处的三件玉器(钟魁摆件、仁女摆件、鹦鹉摆件)价值128200元。案发后,三件玉器(钟魁摆件、仁女摆件、鹦鹉摆件)已退还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永阳供述:我做生意没本钱,贷了几百万高利贷做玉器生意,也没赚来钱,找我要钱的人把我要急了,我就想着骗点玉器先抵押给找我要钱的人。2014年2月份,我从镇平县周某某处贷款五万块,月息五分。我找到仵某骗他说想买点玉货,仵某那里没有玉货,就把我领到他朋友仝大鹏处。在石佛寺镇新民路仝某某的出租屋内,仵某把我介绍给仝某某,说我是做玉器生意的。我骗仝某某说要买他的玉器,仝某某相信了,就卖给我四件玉器,全是俄罗斯料白玉。当时仵某也在场,他给我作的担保。我和仝某某当时的预订是他这四件玉器我卖了,一共三十万,我一个月内如果把货卖掉了就给他货款三十万,如果我一个月内没有把货卖掉,我就立即把这四件玉器退还给仝某某,我还给仝某某打了一个欠条,我和仝某某都在上面签了名字、按指印。第二天,我拿着仝某某这四件玉器到周某某家里,当时周某某和他丈夫在场,我把这四件玉器抵押给周某某,对她说:“这是我的玉货,先抵押给你。”然后我又给了周某某2500块钱利息。到目前为止,我给周某某封息5000块钱。

2、被害人仝某某陈述:2014年2月22日下午,仵某领着一个叫杨永阳的男的到镇平县石佛寺镇菜市街附近我的出租屋里找到我,杨永阳对我说有人要玉货,想从我这里拿点玉货代卖,仵某当时愿意当担保人。因为我和仵某关系非常好,还是个拐弯亲戚,我就同意了。杨永阳从我这里拿走了四件玉货,给我写了一个清单。但是我和杨永阳口头约定四件货一共三十万人民币,一个月之内结算,杨永阳如果把货卖掉的话给我钱,卖不掉把货还还给我。

我回镇平县后,天天给杨永阳打电话催着要货,或者给我货款。刚开始,杨永阳在电话说货被拿到北京了,耽误时间长,让我等等,一个星期后我等不及了,又到平顶山宾馆找到杨永阳,杨永阳说货还在北京,承当说三月底一定给我解决,要么给我货款,要么把货退给我。到三月底我联系杨永阳,他还是推辞说货在北京,到四月底我又到平顶山翡翠宫,翡翠宫其中一个男的对我说我的货给杨永阳了,杨永阳找不到人了,让我找杨永阳解决。后来再给杨永阳打电话,他一直在电话里拖延,就是不见人。到六月底的时候,杨永阳电话里说,他贷了平顶山二百万高息,货被扣了,拿不出来,随后他会把货款给我,一直到九月份他都没把钱给我。这中间我电话里质问杨永阳,他说买我的货是个骗局,杨永阳默认了,他说骗我的这个钱晚点给我。

3、证人证言

(1)证人仵某证言:正月十五左右,杨永阳给我说有人想要好玉货,拿去卖了给现钱,卖不了给退货。当时想着他说的比较可靠,我就找到仝某某,仝某某当时不想给他,后来还是杨永阳说保证一个月的时间,并且让我当担保。仝某某看有我担保,这才同意先给他四件玉货。当时仝某某给杨永阳四件玉货,二个摆件、二个把件,这四件玉货都是俄罗斯白玉,当时杨永阳还给仝某某写的有收据,四件玉货价值三十万。杨永阳说第一次拿去的四件玉货老板没有看中,等这货拿去了之后把以前那四件玉货拿回来。后来我听说杨永阳给仝某某三十万元定金,又拿走了百十万元的玉货,还让仝某某给他玖万元的经费。后来那四件玉货到现在也不给退。

(2)证人周某某证言: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杨永阳和一个年轻娃开着一辆面包车到我家里找到我说他急着用钱,想向我借点钱。我当时和他不熟,只是认识,他怕我不借给他钱,就说如果我不放心的话,他自己有些玉器可以先放我这里,等钱还了再把玉货拿走,一个月可以给我5分利息。然后他拿了七件玉货给我,我就借给了他五万块钱,他给我打了一个借条,和他一起的那个年轻娃作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捺指印。我对玉器不懂,把钱借给杨永阳之后,我找了一个懂玉器的人看了下他放在我这里的玉货,说是值五六万块钱。钱没有还给我,他上半年给了我5000块钱利息,后来也联系不上,也不来我家取他的玉货。

(3)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元月的一天下午,我和杨永阳一起在国际玉城附近等着仝某某开车过来给我们拿了几件玉货(两个小摆件、两个手把件)。第二天中午我和杨永阳拿着仝某某的货一起到周某某家,把仝某某的玉货抵押到周某某家,具体细节和抵押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杨永阳是通过仵某向仝某某拿的货。平时杨永阳没有做什么生意,都是以经营石头名义把别人的石头骗来抵押贷款,或是弄些虚假合同骗贷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