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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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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成杰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成杰,男,35岁.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2月16日被社旗县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成杰,男,35岁.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3月13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成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成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沈成杰伙同郭松建(已判刑)骑摩托行至社旗县朱集乡许庄村程庄时临时起意,郭松建在摩托车旁望风接应,沈成杰徒步进入该庄田新义家院内羊棚,盗走一只怀孕的母波乐山羊。后被该村村民田林永发现,田追赶二人并在朱集乡刘坟堂村北边的玉米地中将郭松建抓获,沈成杰逃脱。经鉴定,被盗波乐山羊价值1650元。案发后该头山羊被失主追回。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沈成杰到社旗县公安局田庄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成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对被告人的辩认笔录、被害人田新义、彭付兰的陈述,社旗县公安局田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成杰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请认定被告人沈成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