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秦金山掩饰隐瞒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金山,男,44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月14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松文,男,38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金山,男,44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月14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松文,男,38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月15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金山、夏松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金山、夏松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0日,方城县广阳镇袁庄村民袁延浩(已判刑)窜到方城县博阳卫生院将杨新立停放在住院部西门的一辆红色豪爵HJ125型号摩托车盗走。2014年2月21日上午袁延浩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经吕书申(另案处理)介绍驾驶到社旗县苗店镇卫生院门前,经秦金山介绍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夏松文。2014年4月方城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依法将该被盗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620元。

另查明:2015年1月14日,被告秦金山、夏松文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秦金山、夏松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杨新立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方城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情况说明,领条,刑事判决书,方城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技术报告,社旗县公安局苗店派出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金山、夏松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涉案财物已追退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金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夏松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