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法,男,62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赵玉法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S240线自南向北行驶至社旗县李店镇青台街路段时,与步行的常恒德发生碰撞,造成常恒德、赵玉法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常恒德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0月15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社公交认字(2014)第2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玉法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恒德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赵玉法一次性向常恒德的近亲属杨国凤赔偿常恒德的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8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玉法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玉法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玉法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赵玉法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玉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玉法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赵玉法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玉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