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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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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从奎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从奎,男,51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4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2015年5月8日社旗县检察院重新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从奎,男,51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4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2015年5月8日社旗县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从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方、冯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从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魏从奎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社旗县郝寨镇十里井路段时,与自西向东行驶往北拐弯的薛海舟酒后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魏从奎、薛海舟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魏从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43mg/100ml。2014年3月23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魏从奎、薛海舟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魏从奎与薛海舟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医疗费和车损自负。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从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魏从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血醇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害人薛海舟的陈述,被告人魏从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从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从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从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从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魏从奎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从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