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峰,男,23岁。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6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7月2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贵海,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峰及其辩护人赵贵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魏峰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社旗县饶良镇潭北村潭北自东向西行驶至该村董佳兴家前路段时,与步行的董佳兴发生碰撞,造成董佳兴死亡、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峰驾驶两轮摩托车逃逸被董佳兴家属拦停。2014年6月27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峰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董佳兴监护人刘荣培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董佳兴无责任。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魏峰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魏峰系聋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魏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及谅解书,被告人魏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峰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峰肇事后驾车逃逸,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系聋哑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魏峰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冯春光 审判员 闫进猛 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