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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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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占全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占全,男,33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占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占全,男,33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占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占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牛占全驾驶豫AJ913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39线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陌陂乡后洼村路段时,与步行的马宏松发生碰撞,造成马宏松死亡,豫AJ913V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牛占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5年2月25日,社旗县交警大队作出社公交认字(2015)第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牛占全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二、马宏松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牛占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5000元,其它损失由肇事车辆所投保险公司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占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关于牛占全的到案情况说明,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占全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请认定被告人牛占全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占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